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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 大 的 象 征, 迷 失 的 现 实 (一) —— 布 朗 诉 教 育 委 员 会 案 (1954)
提起“布朗案”,聪明过人的学者高人不用费脑筋就能猜出个大概,此案 肯定缘起于种族隔离制度根深蒂固的前南方蓄奴州,肯定是黑人小学生遭受了 肆无忌惮的种族歧视,在摇摇欲坠、昏暗破旧的学堂中读书,在凄风苦雨、遍 地泥泞的上学途中艰难跋涉,眼瞅着白人学生乘坐高级昂贵的校车呼啸而过, 趾高气扬地前往设施先进的校舍就读。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此案比想象的要 复杂得多。 “布朗案”的主角是一个年仅8岁的黑人小姑娘,名叫琳达·布朗(Linda Brown),当年正上小学三年级,其父奥立弗·布朗是一位受人尊敬的黑 人牧师助理,全家居住在堪萨斯州首府托皮卡市(Topeka,Kansas)。 对美国地理和历史略有知识的读者皆知,堪萨斯州地处美国中部,并非南方蓄 奴州。185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著名的《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取 消对奴隶制扩展到中西部新开发地区的限制,结果引发了美国内战的预演—— “堪萨斯流血事件”。1861年,堪萨斯最终作为自由州加入了联邦。 南北战争后,与南方州不同,堪萨斯州并未通过任何强制性的种族隔离法 律。但是,教育领域中,该州部份地区的教委有权自行决定是否采取黑白分校 的政策。州政府的立场是既不鼓励,也不反对,权力下放,听之任之。布朗案 判决前,在州首府托皮卡市,公立中学没有实行种族隔离制度。根据市教委的 决议,公立小学中的种族隔离制度将在今后两年内废除。在此背景下,“布朗 案”难免给後人留下一种“柿子找软的捏”的强烈印象。
那么,琳达的遭遇和处境远远不如同龄的白人小学生吗?未必如此!为了 方便与布朗一家情况相似(黑人居住在白人社区,距黑人小学较远)的家庭子 女上学,托皮卡市教委体恤有加,特别照顾,专门为这些黑人小学生配备了免 费的公共校车。相比之下,在托皮卡市,不论路程远近,白人小学生一律没有 享有校车待遇,其中很多人每天同样要穿过危险的铁路交叉口,还有很多人步 行的路途比琳达要远得多。为何白人学生的家长毫无抱怨,偏偏是黑人学生的 家长怨声载道呢?
那么,注重子女教育但经济上并不宽裕的布朗夫妇为何小题大做,不惜劳 民伤财,破费巨额律师费,死活非要让女儿进入在教育水准方面并无特别惊人 之处的萨姆勒小学就读呢?信不信由你,布朗一家是“美国有色人种协进会” 幕后策划、精心挑选的一个“托儿”。整个布朗案的大棋局,系由“协进会” 的律师们筹划布置的一组五个司法案例构成。除布朗案外,另外四个案子涉及 南卡罗莱纳州、弗吉尼亚州、特拉华州和华盛顿特区市,要求黑白学校之间在 校舍、交通、课程、教师和教学质量等方面实现平等。 细心的读者会发现,以上四个案例,说白了,都是“隔离但不平等”的问 题,虽然打赢官司的可能性极高,但从挑战“隔离但平等”种族隔离法律的角 度看,绝对是“马掌钉在了马屁股上——离题(蹄)太远”。为此,“协进会 ”的律师们苦思冥想,策划布置,终于“发现”了布朗案这样一个黑人学生在 校舍建筑、课程设置、师资素质、教学设备、教育质量、学生待遇等方面与白 人基本平等、似乎根本没必要提起司法诉讼的案例。总之,控方运筹帷幄,精 心策划,有的放矢,对症下药,争取一举冲垮“隔离但平等”司法前例的法律 堤坝。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是何等精明之人,他们对控方的“高招儿”心如明镜 ,心领神会,当即决定以布朗案为突破口,打响这场司法大战的前哨战。从战 略角度看,打蛇先打七寸,布朗案确实触动了“隔离但平等”的要害之处。从 战术角度看,“柿子找软的捏”,从堪萨斯州开刀,可以避重就轻,避免过早 与南部州迎头相撞,减缓判决后引发的抗议浪潮。此外,既然托皮卡市教委已 经决定在今后两年中取消“黑白分校”,那么控方打赢官司很可能兵不血刃, 胜诉后实行“黑白合校”很可能水到渠成。以此为试点,有可能摸索总结出一 些宝贵的正面经验,以便将来由点及面,自中而南,最终彻底冲垮南部种族隔 离制度的堤坝。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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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ed on 2008-09-10) | Column List | Issue Table | Front Pag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