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法律纵横】 【作者·陈伟】


从 鲍 威 尔 将 军 “男 女 同 厕” 谈 起 (二)
—— 普 利 西 诉 弗 格 森 案 (1896)


·陈 伟·


(二) 法 院 裁 决, 种 族 隔 离 但 是 平 等

  1890年,以维护社会秩序为由,南部路易斯安那州议会通过了“黑白 乘车分离法”,要求铁路公司在州内运行时把白人和黑人乘客分开,各乘各的 车厢。该法特别强调,黑白分开乘坐的车厢在空间面积、装修质量、乘客服务 等方面必须一模一样,完全平等。

  在美国各州中,路易斯安那州的历史传统别具特色,独树一帜。从16世 纪初西班牙探险家发现密西西比河开始,它作为西班牙和法国在北美的角斗场 和殖民地已长达数百年之久。1803年,美国第三任总统杰裴逊以1,500 万美元的超低价,从法国国王拿破仑·波拿巴手中购得了一片广袤肥沃的土地, 其总面积几乎相当于目前美国领土的三份之一,路易斯安那州即在其中。信不 信由你,当年每公顷土地的售价只有区区4美分,法国人至今懊悔不迭。

  路易斯安那州加入联邦后,仍然保留了法国的司法制度,拿破仑法典至今 仍然是州法律的基础。想当年,法国殖民者纵情声色,寻欢作乐,对种族问题 比较宽松随意,黑白混杂相当普遍,黑人的社会地位相对较高。黑白混血的後 代大都受过良好教育,被普遍承认是自由的有色人种,而不是奴隶,其中很多 自由黑人成为律师、医生、商人、种植园主,甚至成为奴隶主。在此背景下, 暗藏歧视的“黑白乘车分离法”在路易斯安那州出台后,当即触发了普莱西诉 弗格森的诉讼大案。

  普莱西(Homer Plessy)是路易斯安那州新奥尔良市居民, 职业是鞋匠,时年30岁左右。他只有八分之一的黑人血统,外貌与白人几乎 没有任何差异。1892年6月7日,他衣冠楚楚,泰然自若,购买了一张头 等车厢的车票,进入了“仅限白人”的车厢。因其外貌与白人乘客几乎一模一 样,故未引起乘务员任何注意。令人惊奇的是,普莱西竟然不打自招,引火烧 身,主动告诉乘务员,他本人有八分之一的黑人血统,依照州法,仍然属于“ 有色人种”。乘务员大惊失色,在劝其离开白人车厢无效后,立刻招来了警察 ,以破坏公共秩序为由,把违法乱纪的普莱西关逮捕入狱。路易斯安那州地方 法院法官弗格森(John H·Ferguson)裁定被告有罪,普莱西 不服判决,把官司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故史称普莱西诉弗格森案。

  美国人以性好诉讼闻名于世,但其实主要是挥金如土的富有阶层的坏毛病 ,或者是那种不打赢官司不收律师费的民事赔偿案。像普莱西这样引火烧身, 以身试法,死活非要卷入刑事诉讼的傻帽儿,实在是极为罕见。众所周知,把 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旷日持久,出庭作证的程序繁琐费时,耽误工作妨碍生 活,精神压力异常巨大,诉讼费用高耸入云,一旦败诉,将会留下终身无法洗 刷的犯罪纪录,不但可能被雇主炒鱿鱼,而且今后很难再找到合适工作,后果 不堪设想。

  翻开尘封的历史档案,宪法学者们一不留神发现,普莱西案其实是新奥尔 良市民权组织“公民委员会”(Citizen′s Committee) 精心策划的一个“测试案件”(Test Case),其目的正是要把官司 打到联邦最高法院,挑战“黑白乘车分离法”的合宪性,借机击败种族歧视的 州法。“傻帽儿”普莱西是“公民委员会”千挑万选出来以身试法的“托儿” 。他不但有志于维护黑人权利,而且甘愿牺牲个人利益,其外貌恰好又与白人 几乎一模一样,足以证明种族隔离法律荒诞不经,蛮不讲理。“公民委员会” 还募集了1,400美元左右的诉讼费,把普莱西保释出狱,监外候审,同时 支付在州法院出庭应诉的法律费用。

  幸运的是,一位名叫托尔基(Albion W·Tourgee)的著 名白人律师见义勇为,挺身而出,愿意免费帮助被告在州法院打官司,并在败 诉后向联邦最高法院喊冤叫屈。托尔基认为,乘车分离法不但违反了联邦宪法 第13条修正案,而且违反了第14条修正案中的“平等法律保护”条款。在 诉讼状中,这位著名律师灵感迭起,妙笔生花,写下了“美国宪法不承认肤色 差别”(Our Constitution is color-blind) 的千古名句。此语后来被哈伦大法官(John Marshall Harlan, 1877-1911年任职)信手拈来,巧妙“借用”,写入了最高法院判决 书的异议之中,成为美国宪政史上光彩夺目、铿锵有力、流传至今的法律名言。

  1896年,这场官司终于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从表面上看,普莱西 打赢官司的机率似乎相当高。此时,南北战争的硝烟散落已有30年之久,战 后南部无人当选过总统,所以,9位最高法院大法官清一色皆由北方共和党总 统提名任命,7人来自北部自由州,只有2人来自前南部蓄奴州。其中怀特大 法官(Edward D·White,1894-1921年任职)曾任路 易斯安那州参议员,哈伦大法官曾是南部肯塔基州的奴隶主,这两票肯定是没 戏了。至于另外7票,似乎应是板上钉钉,十拿九稳。

  出乎意料的是,联邦最高法院竟然以7比1的悬殊票数驳回了普莱西的上 诉。布瑞尔大法官(David J·Brewer,1875-1899年 任职)因病没能参加投票。布朗大法官(Henry B·Brown, 1890-1906年任职)主持撰写了多数派意见书。他认为,禁止奴隶制 的第13条修正案完全不适用于此案,隔离乘车法也没有违反第14条修正案 中的“平等法律保护”条款。实施黑白分离的法律,可视为州政府“保障公共 安定和良好秩序”而行使的公安权,并不违反联邦宪法的基本原则。他强调, 法庭调查取证表明,黑白分开乘坐的车厢在空间面积、装修质量、乘客服务等 方面并无差别,因此,将种族隔离等同于种族歧视的说法,完全是一种“谬论”。

  布朗大法官认为,黑人之所以因分乘平等的车厢而感到遭受种族歧视,系 因他们自己愿意往那个方向去联想和理解法律。他还解释说,南部的社会习俗 由来已久,单靠法律不可能改变社会偏见,黑人与白人的融洽相处和完全平等 ,尚需待以时日。布朗还列举“南方重建”时代开始的黑白分离的公立教育制 度为例,证明种族隔离早在联邦军队监管战败的南部地区时代就已存在了。这 样,布朗大法官毫不含糊地肯定了种族隔离法律的合宪性。此项里程碑式的重 大判决,标志着美国最高法院在种族关系问题上“隔离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法律原则的正式确立。

特立独行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老哈伦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奴隶主出身的哈伦大法官提出了惟一的异议,用语相 当激烈,观点非常鲜明。他强调指出:“从宪法的角度看,在法律的视野中, 我们国家并不存在高级的、主导的、占据统治地位的公民阶层。在我们国家, 等级制度是不存在的。美国宪法不承认肤色差别,它既不承认、也不容忍在公 民中间出现等级。”“在涉及国家最高法律所保障的人权时,法律不分环境和 肤色,对全体公民一视同仁。”

  半个多世纪后,哈伦大法官的孙子哈伦二世(John Marshall  Harlan II,1955-1971年任职)出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两人成为美国宪政史上惟一一对“祖孙同堂”的大法官。小哈伦对爷爷超越时 代的远见和特立独行的勇气深感钦佩,一直把老哈伦身穿黑色法袍的大幅照片 骄傲地悬挂在办公室的墙壁上。有一次,小哈伦把照片介绍给了一位来访的日 本显贵。看罢照片,这位日本老兄茅塞顿开,以充满敬意的语气感叹道: “真没想到,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职位竟然是世袭的!”

〔待续〕


(Posted on 200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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