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法律纵横】 【作者·陈伟】


崔永元的名誉权麦当劳的烫咖啡 (上)


·陈 伟·


  中央电视台著名节目主持人崔永元的名誉权,与轰动全球的“麦当劳咖啡 烫伤案”(Liebeck v McDonald′s Corp。,1994) 能扯到一块儿去吗?信不信由你,两者不但能扯到一块儿去,而且可能对中国 的民事赔偿法规改革产生深远影响。

1 明 赢 实 输, 崔 永 元 有 苦 难 言

  在自传《不过如此》(华艺出版社2001年版)中,崔永元披露,1996 年年底,他冷不丁接到一位观众电话,说看到他在电视上为华麟集团“美福乐” 减肥药做广告。小崔听后没太在意,以为人家看花了眼。

  他做梦都没想到,到1999年,华麟集团盗用其肖像和名誉,已在全国 90多家电视台非法播出了近万次广告。更令崔永元闹心的是,因服用“美福 乐”无效或造成副作用,众多受害者怨声载道,大呼上当,批评指责扑天盖地, 滚滚而来,使他蒙受了难以估量的名誉损失,遭受了难以忍受的精神折磨。

  崔永元气愤难耐,长夜难眠。可是,他缺乏上法院打官司的胆量。想当年, 小学时代的小崔打架打输了,只敢虚张声势说:“你等着,我叫我哥哥来。” 崔母曾对儿子的启蒙老师透过底儿:“这孩子胆小,如果做错了事,不用直接 批评他,批评他身边的人,就可以把他震住。”“透底儿”的结果是,崔永元 整天提心吊胆,总觉得老师含沙射影,指桑骂槐。

  如今身为公众人物,崔永元更是忧心忡忡,担心一旦打起官司,媒体炒作, 信口开河,搬弄是非,百口难辩,既损害个人形像,又伤害电视节目,所以, 不到万不得已之时,不宜对薄公堂。于是,崔永元通过电视台的法律顾问,试 图与对方律师协商沟通,希望能够“私了”。没想到,对方的答复蛮横霸道, 冷酷无情,声称:“第一,给3万块钱,广告照做;第二,打官司不怕,法院 平趟。”

  好家伙,碰上了什么主儿,竟然如此霸道?原来,对方的企业财大气粗, 有钱能使鬼推磨;对方的律师非同一般,以前干过法官,如今下海当律师了, 路子巨野,一般人根本惹不起。可是,泥人也有个土性子,碰上如此蛮不讲理、 仗势欺人的主儿,“胆小怕事”的崔永元终于忍无可忍,被迫拍案而起,诉诸 公堂。

  1999年4月23日,崔永元委托律师正式起诉华麟集团,要求停止侵 犯其肖像权、名誉权,并提出180万元的索赔要求(精神损失10万元,经 济损失170万元)。崔永元特意向媒体声明,官司赔偿所得,将全部捐赠社 会公益事业。尽管如此,小报仍然摆出了恶炒架式,题为“崔永元开出天价”、 “价格最昂贵的名人官司”。一位下岗工人愤怒地骂道:“你他妈凭什么要那 么多钱,疯了!我们一个月才他妈几百块钱。”

  这场“开出天价”的名誉权官司,打得既艰难困苦,又匪夷所思。官司开 庭竟然一拖再拖,遥遥无期,律师发疯一样给法院打电话,对方的答复每次都 变个花样,或有人出差在外,或有人调动,或最近案子比较多,或正在进行“ 三讲”,等等。案子不开庭,意味着被告继续逍遥法外,侵权行为继续扩大, 减肥药继续热销。直到2001年2月,法院终于判决崔永元胜诉,被告应付 原告肖像和名誉侵权赔偿金共10万元,但驳回原告要求赔偿170万元经济 损失的诉讼请求。

  胜诉之后,崔永元却一脸苦涩,咱这官司算赢吗?一是拖得太久,控方从 1998年搜集证据、酝酿诉讼开始,直到2001年一审判决,前后历时三 年,劳民伤财,精疲力竭。被告虽然被判定侵权,但因迟到的判决,使其成功 地连续迎来了减肥药销售旺季,肆无忌惮,大发横财。二是判决赔款仅10万 元,与被告高达3亿元的销售收入不成比例,使崔永元有苦难言,有冤难申。 侵权者实在太“合算”了,简直就是一本万利,求之不得。这种司法判决,根 本不可能起到惩戒侵权和赔偿被告损害的作用。

  从业20余年、出庭千余次的““全国首届十佳律师””岳成,从一开始 就不赞成当事人崔永元打这场官司,因为费力不讨好。但是,崔永元不信邪, 死活非要打官司。他对媒体解释说:“如果这东西(指美福乐产品)真这么好, 我也就认了,就算以自己的名誉支持民族产业了。但是,它非常不好,否则也 不会有那么多消费者用完了它来骂我!最多的时候,我们只好把办公室的热线 电话摘下来,不敢接,因为拿起来就是骂人。你有没有想过,这样的精神损害 是什么?”2001年4月,在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节目中,崔永元声 称:“其实我们起诉要3000万元也是有根据的。因为被告用我们的肖像和 名誉,挣了不止这个钱。”

  作为为电视节目主持人,崔永元机智调侃,歪嘴坏笑,谈吐幽默,妙语连 珠,太有才了,堪称一绝。若论相貌,他也长得相当精神,一笑跟哭似的。在 春节晚会上,他的“二人转”舞姿,更是没得说,咋看咋像扭大秧歌。然而, 实话实说,若论打民事赔偿官司,他整个儿就是一个法律门外汉。

  从法律角度看,崔永元诉华麟集团侵权案,涉及到一个难以逾越的法律难 题或障碍,即原告要求的170万元经济损失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在 法庭上,崔永元的律师根本无法令人信服地证实,因名誉权和肖像权被侵犯, 致使原告遭受了价值高达170万元的经济或精神损失。

  据媒体披露,崔永元律师提出的赔偿额,是以被告华麟集团1997-1998年 两年销售利润的1%、并参照有关明星一年的广告费,以及其他有关企业欲邀 原告做广告时口头承诺的酬金为依据,粗略估算出来的。

  可是,难道崔永元要求“分享”被告企业的销售利润吗?或是要求被告赔 偿自己“损失”的广告酬金吗?这样,此案就不是名誉权、肖像权的侵权之诉, 而是债权之诉了。如果是债权之诉,就是要求承认债务契约或广告合同有效。 但是,在崔永元与被告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债务或合同的法律关系。既然如 此,崔永元凭什么要求巨额索赔?凭什么证明自己遭受了170万元的经济损 失?凭什么证明精神损害价值高达170万元?至于赔偿“3000万元也是 有根据的”之说,更是信口开河,臆想天开,天方夜谭,海市蜃楼。

  崔永元的代理律师岳成表示,本案侵权事实很清楚,适用法律也很简单, 难就难在赔偿多少,10万元的名誉权和肖像权赔偿金,远远不能达到保护原 告、打击侵权行为的目的。判决后,崔永元告诉媒体,目前仍然有五家企业正 在对他进行侵权,“我也没有办法,如果我要把那些官司都打了,我只好辞去 中央电视台的工作,专心致志打官司。”

  问题的关键在于,崔永元即使停薪留职,“专心致志打官司”,但是,由 于缺乏巨额索赔的事实和法律根据,又能起到什么作用呢?面对尴尬无奈的现 实,崔永元不得不忍辱负重,忍气吞声,被迫宣布放弃上诉。他疲惫不堪地说: “我这官司前前后后三年多了,一个人的一生有几个三年,不能都用来打官司 吧?”堂堂国嘴崔永元,精明干练,机智幽默,能言善辩,疾恶如仇,却被这 场侵权官司折腾得心灰意懒,自怨自艾,抑郁忧愤,甘拜下风。

  在法规不健全的商业社会中,恶意侵权、销售假货、故意欺诈等违法事件, 不仅为数众多,而且孤立分散。由于这类行为发生的高频率,因此,不仅是对 个别消费者个人利益的侵犯,而且是对全体消费者共同利益的侵犯。可是,由 于处于强势地位的大企业财大气粗,关系通天,占居了钱财、信息、技术和律 师团等方面的强大优势,即使像崔永元这样名人大腕,仍然被欺负得有苦难言, 有冤难申,欲哭无泪,自认倒霉,更别提那些一盘散沙、胆小怕事、孤立无助、 囊中羞涩的升斗小民了。

  这样,违法乱纪、恶意侵权、商业欺诈便成为一本万利、旱涝保收的合算 买卖。对于恶意侵权或违法造假者来说,没被抓住,肯定赚大发了;即使被抓 住,仍然照赚不误!

  暂且抛开司法腐败问题不谈,笔者认为,侵权者之所以藐视法律,有恃无 恐;受害者之所以忍气吞声,自认倒霉;崔永元之所以明赢实输,有苦难言, 一个至关重要的法律原因在于,在当今中国的民事赔偿法规中,缺乏美国民事 诉讼制度中“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这种令民事 侵权和违法者闻风丧胆的强大法律武器!

  所谓“惩罚性赔偿”,是指赔偿数额大大超过了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 其总额往往骇人听闻,匪夷所思;其目的是以铁腕严惩侵权和违法者,杀一儆 百,以儆效尤!在此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威慑下,那些恶意侵权、欺诈造假 或负有产品责任的公司企业,闻风丧胆,不寒而栗,谈虎色变,永不敢犯!

  在轰动中外的“麦当劳咖啡烫伤案”中,原告遭受的实际损失,其实只有2万 美元左右而已。可是,陪审团却可以判决被告偿付高达270万美元的“惩罚 性赔偿”。依照美国法律,只要被告存在“欺诈的”、“轻率的”、“恶意的”、 “任意的”、“恶劣的”、“后果严重的”侵权或责任行为,即可适用惩罚性 赔偿法规,与受害者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基本上不沾边儿。

〔待续〕


(Posted on 200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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