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法律纵横】 【作者·陈伟】


一 个 法 律 门 外 汉 的 超 级 探 险 (上)
—— 《OJ·辛普森比窦娥还冤吗?》后记


·陈 伟·


  《O.J.辛普森比窦娥还冤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这 本小书,是我与南京大学教授任东来博士等合著的《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 的25个司法大案》的副产品。该书付梓后,书评叠出,坊间反映甚佳,一年 后重印了第二版,并获得首届“华语图书传媒大奖”社科类图书提名。

  更令人惊讶的是,中国法制出版社的编辑主动建议,希望我们再接再厉, 在原有案例的基础上,增添一些新的案例和内容,按专题重新编排,出版一套 美国著名司法案例小丛书。每册大约12万字,篇幅短小,自成体系,既有利 于国内方兴未艾的宪政热潮,又有助于法学院日渐盛行的案例教学。本书就是 该丛书中的“刑事程序与公正审判”专题分册。由于《美国宪政历程》中的相 关案例恰巧皆出自我笔下,遂由我主持撰稿。结果,一不留神竟然成为我的一 部“法律专著”。

  在决定是否编写这套小丛书时,我和任东来多少有点儿顾虑。这种拆整为 零、编排组合、重复出版的做法,似乎涉嫌“学术腐败”,为学界清流所不耻 。对此,出版社的编辑解释说,《美国宪政历程》第一版长达630多页,案 例庞杂,又厚又长,售价颇高,不少读者望而生畏。案例小丛书则按专题分册 ,主题突出,短小精悍,适于普法。读者可以各择其爱,各取所需。这种适应 和满足不同层次的读者需求的做法,与“学术腐败”八竿子都打不着。不过, 这种做法的社会效果最终如何,恐怕只能由读者定夺了。

  在本书中,里根总统遇刺案是全新案例。这一案件震撼全球,不仅涉及刑 事司法程序和公正审判,而且牵一发而动全身,与美国宪法第2条修正案的“ 持枪权”、宪法第25条修正案的国家最高权力继承程序,以及美苏冷战结局 等问题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原有的“穷人律师权”案,添加了讨论美国宪 法“阶级性”的内容。“米兰达警告”案,增加了“米兰达魂断凤凰城”一节 ,交代了当事人米兰达的最终归宿;罗德尼·金被殴案,新增“虎头蛇尾的人 权外交”一节,介绍了洛杉矶大暴乱的“外交余波”;球星辛普森涉嫌杀人案 ,新增“外行领导内行的陪审团制度”一节,探讨与宪法第6条修正案有关的 陪审团问题。陪审制度在美国司法程序中至关重要,极具“美国特色”,原书 中忽略了。总之,我尽量补充一些新的内容,希望即使已读过《美国宪政历程 》的读者,也能够感觉到全书尚有新意,而非全盘照搬,冷饭重炒。

  撰写这些刑事司法案例的缘起和灵感,实属偶然。由于女儿陈晨在课余时 间练习艺术体操,我得以结识其教练的丈夫。他是一位记者,任职于美国一家 著名媒体,四处采访,见多识广。有一次,他给我讲了一个美国的“法治故事 ”,绘声绘色,令人叫绝。说是有一位美籍华裔学者,在一场官司中一败涂地 ,被法庭判处1500美元罚款或蹲五天大狱的惩罚,二者任选其一。此公是 那种花钱特抠的主儿,听说美国狱中案犯待遇甚佳,一个个都给伺候得跟大爷 似的,遂决定选择后者。

  五天之后,他重获自由。亲朋好友好奇,赶紧登门探望。相见之时,只见 这位老兄容貌憔悴,面有菜色,众人皆大惊失色,急问是不是受了什么虐待, 别不敢说,咱到法院告丫挺的去。这位仁兄回答说,狱中待遇不像想象得那么 好,但也还凑合,可以看书、看电视,有健身房,甚至还有乒乓球台。最头疼 的是一天三顿饭皆西餐,生煎牛排、奶酪熏鱼、意大利香肠、火腿三明治、披 萨饼等,恍惚之际还以为是给关进了北京的马克西姆餐厅。顿顿吃西餐这活儿 ,真是苦不堪言!第一天不舒服,第二天直犯愁,第三天特难受,第四天贼痛 苦,第五天最后一顿,哥们儿干脆就绝食了。老美狱友颇为好奇,咋整的不吃 不喝呢?得知缘由后,狱友一脸坏笑地说:你真是个傻帽儿(Dummy), 在你之前,这儿关的也是个亚裔,那厮同样吃不惯西餐,头一顿饭就闹绝食。 后来狱方每天从中国餐馆给他订饭,什么宫保鸡丁、鱼香肉丝,顿顿不重样。 狱友最后咽着口水骂了一句:“我操,那味道真他妈的香极了!”

  朋友们听完,笑得几乎岔气儿。捧腹大笑之余,我当时深深感到,美国的 监狱和法律简直形同儿戏。美国刑事司法给世人的印象是:罪犯的人权,好像 比受害人的人权还要重要;保护坏人,好像比保护好人还要优先;针对警方执 法的清规戒律,好像比打击罪犯的法律法规还要多;律师颠倒是非、混淆黑白 的能耐,好像为民请命、维护正义的本领还要大;由清一色外行组成的陪审团 ,好像比作为法律专家的法官还要有权威。这样一来,美国司法制度和判决时 常沦为全世界的笑柄,似乎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美国的刑事司法裁决中,确立嫌犯沉默权的“米兰达规则” (Miranda Rule)堪称“最荒唐”的判决。大约在1988年前 后,中央电视台曾播出美国警匪题材电视连续剧《神探亨特》。该剧当年给我 印象最深之处,恰恰正是亨特警官每次擒获案犯时,高声吆喝的“米兰达警告” (Miranda Warning)。

  旅美学习工作多年后,我的看法有所改变,觉得美国司法制度中的各种弊 端,在相当程度上被过份渲染和夸大了。针对此类夸大,瑞典著名学者、诺贝 尔经济学奖得主古纳·米达尔(Gunnar Myrdal)评论道:“美 国人调查自己的错误,把它记录在案,然后站在屋顶上高声宣扬,以最严苛的 措辞控诉自己,包括谴责伪善。如果说整个世界都充份了解美国的政治腐败、 有组织的犯罪和司法制度的弊端的话,那主要并非由于其特别邪恶,而是由于 美国人自己爱宣扬缺点。”当然,如果没有对公民权利和新闻自由的法律保障 ,美国人这种“自己爱宣扬缺点”的“爱好”或“毛病”,可不是一般人敢随 意沾染的。

  就整体而言,美国堪称一个法律完备和治安有序的现代化法治国家。尽管 如此,“米兰达警告”对我来说仍然是个难解之谜。美国最高法院为何如此荒 唐断案?大法官的脑袋瓜是否有点儿毛病?信不信由你,这些法律问题使我深 感困惑。1996年,我任职于一家由数位女士经营的电脑公司。因涉嫌以虚 假信息投标联邦政府“平权措施”(Affirmative Action) 项目下的电脑软件工程,这家小公司一度遭到联邦调查局暗中调查。在公司 员工会议上,老板临时聘请的一位大牌律师反复告诫,如遇联邦调查局特工“ 登门拜访”,一定要“保持沉默”,把律师的名片递上去即可,不要被那帮“ 狗娘养的”狐假虎威、威胁利诱所吓倒。律师特别强调,《权利法案》(美国 宪法前十条修正案)不仅保护美国公民,而且也保护外国侨民。

  这一经历,使我对美国法律兴趣大增。工作之余,开始阅读一些美国政治 、法律和案例方面的闲书,其中蕴藏的超凡智慧、无穷勇气、深邃哲理,使我 这个法律的门外汉深受触动。美国刑事司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赋予平民百姓 与官府警察分庭抗礼的权利。常听人说,自古以来,中国社会的最大问题,就 在于没有法制法律。可是,这个说法并不准确。从大秦律、大唐律一直到大清 律,中国古代各项法律之完备,世所罕见,令人咋舌。但是,这些法律皆以维 护皇权官权至高无上、以严刑峻法对付平民百姓为特征。相比之下,在美国的 宪政体制中,法律以限制官府权力和保障公民个人权利为特色。联邦最高法院 的地位至高无上,其裁决一言九鼎,判例兼具“立法”效能,不仅能使总统俯 首听命,而且还能推翻代表多数民意的国会立法。

  出于好奇,也是基于从第一手资料入手的考虑,我利用互联网法律资源的 便利快捷,下载并拜读了美国最高法院关于米兰达案的判决书。顺便罗嗦一句 ,美国属于“普通法系”国家,许多法律和制度系通过司法裁决建立。准确地 说,是法官在案件的判决书中以“讲道理”的方式创立。美国的法院,尤其是 非民选兼终身制的各级联邦法院,在某种意义上拥有“超级立法院”的巨大权 力,故对法官素质要求极高!

  相比之下,因政治制度和司法传统影响,中国法院在判决时不必详述理由 ,而是根据已颁布的法律法规,照本宣科即可,故有人戏称判决书“不讲理” 。1998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撰文批评“复转军人进法院”,极 具前瞻,轰动一时。但是,在判决书“不讲理”,法院缺乏“司法审查”大权 ,审案裁决无需“遵循前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多为“半路出家”的司法 环境中,“复转军人”中的一些精英,经过基本法律培训之后,改行从事司法 工作,以应一时之急,似乎不算太出格。如果法院在国家政治制度中的地位和 权力没有根本性改变,即使法官素质出类拔萃,超群绝伦,恐怕也只是“英雄 无用武之地”。

  言归正传。美国法律博大精深,浩如烟海,复杂多元,立体交叉;法官皆 为人杰精英,满腹经纶,通今博古,其判决书高瞻远瞩,法理深邃,旁征博引 ,长篇大论,但文字上往往诘屈聱牙,晦涩难解,令人望而却步。出乎意料的 是,由首席大法官沃伦(Earl Warren,1953-1969任职 )主持撰写的米兰达案裁决,短小精悍,朴实无华,贴近生活,源于实践,启 人深思。霍姆斯大法官(Oliver Wendell Holmes,Jr, 1902-1932任职)曾精辟地指出:“法律的生命从来就不是逻辑 ,而是经验。”同样,对法律的解释,并非总是与深奥艰涩的法理或严谨苛刻 的逻辑密切相关。在法理和逻辑之外,历史、政治、社会以及个人的经验同样 重要。理解法律的关键之处,时常存在于法律之外。

  拜读了米兰达案判决书后,我顺藤摸瓜,阅读了沃伦大法官的回忆录。蓦 然间,产生一种有话要说的奇特感觉,如鲠在喉,不吐不快。我一向玩乐丧志 ,缺乏毅力,文思枯涩,举笔维艰,但这次竟然一反常态,文思泉涌,下笔如 风,速成一稿,题为“米兰达法则与美国宪法修正案”,当即投给了《读书》 杂志。大约半年后,这篇小文在《读书》2000年第7期登出。美中不足的 是,编辑删节了二千余字,恰好把文中提及沃伦回忆录的内容给掐掉了,结果 使某些细心的读者感觉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这篇小文发表后,我是喜忧参半。喜的是《读书》不拘一格,“慧眼识文 ”,登载“法律票友”的初出茅庐之作;忧的是拙作远非成熟,外行瞎侃,一 旦被专家学者找出硬伤,挥舞学术批评大棒,杀上门来商榷一把,岂不大煞风 景。

〔待续〕


(Posted on 2006-05-31)

Column List | 上 | | Issue Table | Front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