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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 审 团 制 度 的 得 失 利 弊 (上)
在当代美国司法体制中,陪审团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大陪审团,又称 “起诉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人民检察院”。它通常由案发所在地区 的23位普通公民组成,其职能并非裁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是在法院正式立案 之前,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物证,决定对有争议性的重大案件是否应当立 案起诉。一旦作出裁定,大陪审团就自动解散,由检察官接手办案。在“拉链 门”案中,把克林顿折腾得灰头土脸、狼狈不堪,并裁决立案起诉的陪审团, 就是这种大陪审团。 另一种是小陪审团,又称“审判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人民法院 ”。它通常由案发所在地区的12位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刑事和民事案件中 的被告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权作出裁决。如果裁决无罪或不构成侵权 ,审判即告结束。如果裁定有罪或侵权成立,则由主持审判的法官依法量刑, 作出正式司法判决。在球星辛普森涉嫌杀人案中,以检方呈庭证据漏洞百出为 由,将这位橄榄球巨星无罪开释的陪审团,就是这种小陪审团。 陪审团制度在当代法治社会中的作用和价值,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问题。 反对者认为,由一帮外行组成的陪审团,竟然高居于职业法官之上,对重大法 律问题做出最终裁决,这简直就是世界上最愚蠢的一种司法审判制度。 提出此类批评的人,正是一个不懂陪审团如何运作的法律外行。在美国司 法制度中,陪审团认定事实问题,法官裁定法律问题,两者的分工和职能泾渭 分明。这种制度设计之目的,恰恰在于排除陪审员的法律专业化倾向,使司法 过程中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有所区分。对于案件中的事实问题,比如在辛普 森案中,出庭做证的警官是否撒了弥天大谎,检方呈庭的血迹和手套等证据是 否能够令人信服地证明被告有罪,这类问题并未涉及复杂深奥、令人费解的法 律和法理。一个从未受过任何法律训练的外行,凭借普通人的简单逻辑、社会 经验和天地良心,完全可以得出自己的判断和结论。相比之下,对于案件中的 法律问题,如警方违规搜查得到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000年总统大 选中的选票之争,则由职业法官一锤定音。 建立陪审团制度的理论根据,就是“任何权力都需要制约,不受制约的权 力必然导致腐败”的基本原则。 陪审团不仅仅是诉讼审判制度,而且是美 国分权制衡体制中的一个重要权力机构。想当年,为了杜绝专制腐败,美国制 宪先贤在制度设计上费尽心机。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国家权力被一分为三, 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由三个机构行使,同时又相互制衡。在三权分立的 基础上,又进一步对司法权予以分立,将司法审判权再一分为二:一是事实认 定权,二是法律适用权。陪审团行使事实认定权,法官行使法律适用权。陪审 团作出的事实认定,法官不得轻易推翻;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职权,只是对 上诉案件进行法律审查,而非事实审理,其作用仅在于监督下级法院对法律的 解释和适用是否正确。在基层法院的诉讼审判中,法官只是“陪审”的裁判、 司仪和量刑官。就此而言,将英文Jury译为“陪审团”,似乎有失其准确 含义。实际上,陪审团是与检察官和法官分享司法大权的“人民检察院”和“ 人民法院”,并非“陪着法官审判”的陪衬或摆设。 众所周知,实施宪政法治的关键和难点,并不在于立宪修宪和制订颁布法 律,而在于能否有一个秉公执法、廉洁独立的司法机构。否则,再好宪法和法 律,也只是金玉其外,徒有其名。而陪审团制度在遏制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 正和司法独立,促进司法民主和提高公民素质,防止司法部门独断独行和主观 片面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 陪审团是遏制司法腐败的防护堤坝。陪审团成员一般在附近社区随机选出 ,而且就某一特定案件而选出,使案件利害关系人来不及引诱和贿赂陪审团成 员。即使利害关系人企图贿赂陪审团,但由于陪审系12人组成,往往使当事 人在贿赂成本很高的情况下望而却步。在某些重大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 理中,法官可以根据情况将陪审团与外界隔离,以避免陪审员受到外界的干扰 。被隔离的陪审员通常住在指定的酒店,有警卫看守,未经法官许可,陪审员 不得擅自离开住处。在隔离期间,陪审员不能看报、看电视等,以防受媒体影 响。另外,行贿陪审团是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联邦重罪,最高刑罚高达15年 。违法者一旦露出蛛丝马迹,大名鼎鼎的联邦调查局立刻介入案情,致使利害 关系人心存顾忌,知难而退。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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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ed on 2006-04-05) | Column List | 上 | 下 | Issue Table | Front Pag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