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法律纵横】 【作者·陈伟】


穿 透 “道 德” 和 “党 争” 的 迷 雾 (八)
—— 克 林 顿 总 统 弹 劾 案


·陈 伟·


(八) 弹 劾 启 动, 宪 法 条 文 语 焉 不 详

  斯搭尔报告送交国会后,弹劾总统的程序正式启动。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主 席、共和党参议员海德神情严峻地说:“这是一个漫长的、攀登陡峭山峰征途 的开始。我们之中没有任何人希望这样做。”

  从某种意义上,海德参议员此语可能是句大实话。回溯往事,从“党派利 益”的角度看,当时克林顿下台反而更为符合民主党的“长远利益”。如果克 林顿因“拉链门”案弹劾下台或被迫辞职,副总统戈尔继承总统大位,那么共 和党总统候选人小布什赢得2000年大选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纵观美国总统选举史,竞选连任的现任总统地位优越,占尽先机。他身为 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自然会成为媒体报导的中心,相当于免费广告;他有经 验丰富的内阁高官和白宫幕僚前呼后拥,出谋划策,相当于价廉物美的竞选班 底;他可以利用总统大权,就某一地区或州的联邦财政补贴或国防工程项目的 设立讨好选民,相当于争取选票的尚方宝剑。在这些方面,在野的挑战者很难 与之匹敌。当然,这些优势并不表明现任总统稳操胜券,必胜无疑。但是,考 虑到2000年大选胜负双方差距甚微,这个判断绝非天方夜谭。

  面对弹劾威胁,克林顿意志坚定,毫不退缩,决心奋战到底。《华盛顿邮 报》记者约翰·哈里斯在其2005年出版的传记《幸存者:克林顿的白宫岁 月》中披露,当莱温斯基性丑闻曝光后,克林顿和副总统戈尔的第一次谈话充 满了火药味。克林顿咆哮:“这是他妈的一场政变!”

  什么是弹劾?怎样才能弹劾美国总统?所谓弹劾(Impeachmen t),即对总统提起公诉之意。为了避免欧洲大陆君主独裁、个人专断的弊端 ,美国制宪先贤特意在宪法中规定,总统、副总统和所有公职官员,因叛国、 贿赂或其他重罪和轻罪而受弹劾并被定罪时,应予免职。

  一些制宪者认为,国王是不能被弹劾的,而总统则应处于弹劾制约之下。 美国总统实际上是一种任期四年的国家元首兼行政长官,他的权力比瑞士皇城 的领事、古代威尼斯共和国的总督、斯巴达的国王和波兰的君主还要大,实际 上相当于经选举产生的国王。这样一位国家元首,将可能不遗余力地使自己终 身留任,下一步就是让他的子孙世袭了。有关弹劾的宪法规定,则使总统处于 合法的“宫廷政变”约束之下。

  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负责提出弹劾总统决定的机构是国会众议院,其功 能大致相当于检察院,经半数众议员投票赞同,弹劾案即算通过。负责判定总 统是否有罪的机构是国会参议院,其功能大致相当于陪审团。众议院已通过的 弹劾案,需经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由参议院审理复决,经三分之二 多数同意才能通过。两院权力的分离增加了罢免总统的难度,使总统权力不致 于轻易被国会推翻。

  那么,什么是提出弹劾和最终定罪的标准呢?信不信由你,对此重大宪政 问题,美国宪法语焉不详。在宪法条文中,制宪者使用了“因叛国、贿赂或其 他重罪和轻罪”这种笼统的定义。由于人们对“重罪和轻罪”的理解不同,其 含义飘忽不定,令人费解,使国会很难轻易举起弹劾利斧。这种宪法设计,体 现出制宪者的精明远见和政治智慧。他们在防止个人独裁的同时,又担心国会 权力过大,过度民主,使总统形同虚设。想当年,制宪先贤拒绝在弹劾条款中 使用“玩忽职守”、“执政不当”等模糊用语,使总统、副总统和政府高官不 必战战兢兢,动辄得咎,整天生活在国会弹劾威胁的阴影之下。

  在世人印象中,尼克松是第一位遭到国会弹劾的美国总统,这是不准确的 。1974年,国会众议院司法委员会通过了弹劾动议,在议案提交众议院全 体大会表决通过之前,尼克松急流勇退,被迫辞职。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 尼克松并未遭到弹劾。

  在美国宪政史上,第一位遭到弹劾的美国总统,是林肯总统遇刺后继位的 安德鲁·约翰逊总统。这位裁缝出身的总统身世清白,品行端正,但是,在战 后南方重建的步骤和规模问题上,约翰逊与控制国会的共和党激进派分歧严重 ,被激进派攻击为“身在北营心在南”。1868年,约翰逊纯粹因政治问题 遭到国会弹劾。众议院通过弹劾决定后,在参议院投票复决时,约翰逊总统以 一票之差“惨胜”,最终保住了总统宝座。

  与约翰逊相比,克林顿是第一位遭到国会弹劾的“民选总统”。1998 年12月11-12日,国会众议院司法委员会投票决定,以伪证和妨碍司法 程序等四项罪名提出弹劾克林顿的法案。12月19日,众议院全体大会表决 通过其中两项弹劾罪名。1999年1月7日,国会参议院开始对克林顿总统 弹劾案的审判。但是,由于宪法条款中涉及弹劾总统的规定语焉不详,由于证 明克林顿涉嫌伪证和妨碍司法程序罪名的证据存在较大争议,使克林顿弹劾案 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治、经济形势和民意的影响,而非依照法律成规审理。

〔待续〕


(Posted on 200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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