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法律纵横】 【作者·陈伟】


穿 透 “道 德” 和 “党 争” 的 迷 雾 (四)
—— 克 林 顿 总 统 弹 劾 案


·陈 伟·


(四) 法 院 撑 腰, 市 井 民 女 起 诉 国 家 元 首

  由于白宫副法律顾问、希拉里密友福斯特神秘身亡,在各界压力下,克林 顿总统被迫同意,由联邦司法部任命一位独立检察官,像当年调查水门案和“ 伊朗门”丑闻一样,全面深入调查“白水案”和福斯特命案真相,给朝野上下 一个明确说法。

  1994年1月,联邦司法部宣布,任命著名律师小罗伯特·费斯克(R obert Fiske,Jr.)出任独立检察官。此公短小精悍,彬彬有 礼,严谨细密,是一位老牌共和党人,曾在民主党总统卡特任内出任联邦检察 官。显而易见,司法部别有用心,挑选了一位党派色彩中性的温和人物出任这 个特殊要职。想当年,主持调查“水门案”的首位特别检察官考克斯的党派色 彩颇为明显,他是著名民主党自由派,曾在民主党总统肯尼迪任内担任司法部 副部长兼联邦首席检察官(Solicitor General)。

  出乎意料的是,温和派也有难缠误事的地方。与司法部协商任命条件时, 费斯克提出,他的司法调查将集中在“白水案”,同时也将涉及所有妨碍司法 、同谋犯罪和伪证罪的非法行为,使其调查权限扩大到可以对任何非法行为进 行深入调查的范围。司法部长雷诺一时大意,以书面文件形式同意了费斯克的 请求。这样,费斯克合法地拥有了比以前任何一位独立检察官都要大得多的司 法调查权。

  1994年5月6日,独立检察官的调查方兴未艾之时,前阿肯色州政府 雇员波拉·琼斯突然在联邦地区法院发难,控告克林顿总统曾对她性骚扰,要 求克林顿赔偿70万美元,并正式道歉。据琼斯向法庭陈述,1991年5月 8日,她临时在”州长管理能力”研讨会当差,负责会务登记工作。下午二时 半,一位州警给她一张纸条,说州长想见她一下,结果发生了引起极大争议的 性骚扰案。据琼斯回忆,她敲门入房后,克林顿起初以淫言浪语调逗,后来又 拉开裤链,展示己经勃起的生殖器,要琼斯“吻它”。琼斯又羞又惊,说自己 不是“那种女人”,然后告辞离去。

  针对琼斯的指控,克林顿的头号情场冤家莫尼卡·莱文斯基在回忆录中评 论道:“琼斯案是否属实,我并不想讨论。但从我对克林顿其人的了解来看, 琼斯的指控很可能是真的。掏出自己的生殖器,让女人去‘吻它’,似乎正是 克林顿的‘雅好’。”

  实际上,即使琼斯的指控完全属实,她打赢这场官司的可能性仍然极为渺 茫。其原因为,并非所有的性骚扰,都会造成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一般而言, 只有以下两种形式的性骚扰,才会构成触犯法律的行为。第一种是“交换条件 ”,即上司对下属以性服务作为职务或报酬交换条件的性骚扰,就是那种“如 果不跟老子上床,老子就不给你升职或加薪”恶俗做法。第二种是“敌对环境 ”,即由于性骚扰造成了敌对或恶劣的工作环境,使原告身心大受伤害,无法 安心工作,蒙受职业上的损害或损失。

  以上述标准而言,琼斯的指控与这两种形式均不沾边。她既无法提出任何 “交换条件”和造成身心伤害或职业损失的真凭实据,也无法证明性骚扰一事 当年确实发生。琼斯呈庭的惟一证据,竟然是她可以辨认出克林顿总统生殖器 的独特和明显特征,以此证明性骚扰一事属实。这个所谓的性骚扰案,明显地 带有政治羞辱、趁火打劫和借机敲诈的性质。在这场民事官司中,除非克林顿 寻求庭外和解,破财消灾,赔钱了事,否则他可能因此而付出惨痛代价。

  针对琼斯的指控,克林顿矢口否认,摆出了一付“没有错、不和解、不妥 协”的强硬姿态。总统通过律师宣称:性骚扰一事纯属子虚乌有,琼斯的指控 显然别有所图。琼斯向法院提出诉讼三个月后,克林顿的律师针锋相对,向联 邦地区法院提出以下请求:第一,不将琼斯的指控立案,等克林顿总统离开白 宫、卸去总统重任后再立案审理。第二,法院可以立案,但暂时不审理,等克 林顿总统结束任期后,再开庭审理也不迟。第三,琼斯的指控是否构成性骚扰 官司,尚存在诸多可疑和商榷之处。因此,联邦法院应撤销此案。

  克林顿的律师和一些宪法专家的理由是:第一,根据宪法惯例,总统享有 行政特权,联邦法院应避免总统因民事诉讼在任期内出庭。第二,作为总统兼 美军总司令,克林顿位尊权重,日理万机,公务缠身,如果每天出庭应诉,必 将影响军机国事,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因此,联邦法院应顾全大局,允许总统 在任期内享有民事诉讼豁免权。第三,如果允许琼斯案立案审理,开此司法先 例,今后可能会有更多的女人趁火打劫,以陈芝麻烂谷子起诉克林顿。总统一 旦应诉性骚扰案,媒体追踪报导,使指控者一夜成名、名利双收。这将导致更 多女人借此下作手段,把国家元首“拖上”法庭。

  1994年末,联邦地区法院女法官、共和党人苏珊·莱特做出判决,既 否决了克林顿律师提出的“撤销起诉”的请求,也否决了琼斯律师提出的立刻 开庭审理的动议。法官裁定,琼斯案将由法院正式立案,但开庭审理则推迟到 克林顿从总统职位卸任之后。原告被告对判决都不满意,便将此案逐级上诉到 联邦最高法院。《纽约时报》、《华盛顿邮》等主流媒体一致认为,克林顿总 统不应凌架于法律之上,联邦法院应当一视同仁,给市井民女与国家元首对薄 公堂的平等机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美国宪政法治的中流抵柱;法律法 规和司法程序公正无私,如果克林顿总统是正人君子,相信法官和陪审团会明 察秋毫,还克林顿以清白名节。

  1997年5月27日,联邦最高法院以九比零票做出裁定,否决了克林 顿律师的请求,即把琼斯案踢出法庭或延期到总统卸任后再审理。在判决书中 ,大法官逐条反驳了克林顿律师的提出的理由。第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 使贵为国家元首,也不应享有司法特权。琼斯案是一起民事诉讼,不是因总统 职位、总统决策而引起的诉讼,与总统的行政特权无关,因此,总统即使在职 ,也应出庭应诉。第二,针对律师提出的总统公务缠身、无暇应诉的理由,大 法官认为此说不实。几乎所有美国人都注意到,总统们骑马(指里根)、钓鱼 (指卡特)、打高尔夫球(指艾森豪威尔、克林顿),似乎有很多闲情逸致和 休假时光。当然,考虑到总统公务繁忙,联邦地区法院审理此案时,应把时间 控制在一个月之内。如果总统的确忙于公务,法院审判应尽量配合总统的工作 日程。第三,针对此案一出,将可能会有更多的女人趁势而上,群起而诉,为 了一夜成名敞开了起诉总统之议,大法官采用了《时代》周刊一篇文章的说法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再由国会立法给总统以豁免权也不迟,不能因为存在 这种可能性,就牺牲了美国的基本立国精神。”

  由于最高法院的铁面裁决,琼斯诉克林顿案正式进入诉讼程序,使克林顿 无法以法律豁免权为借口,在总统任期内逃避性骚扰诉讼。很多人认为,这项 历史性裁决非同一般,必将造成极大震撼和强烈轰动。它体现了“法律面前人 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强化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宪政原则。对那些倚仗权势或 金钱,肆意骚扰非礼女性,不知羞耻为人间何物的混帐老爷们儿而言,最高法 院的判决堪称当头棒喝、致命痛击!

  然而,当代美国著名法学家、联邦第七上诉法院首席法官波斯纳认为,尽 管不能因最高法院大法官缺乏政治远见而求全责备,但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 实是,参与琼斯案判决的九位大法官经历单纯,先天不足,过于天真,缺乏丰 富的政治经验和全面的行政历练。除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曾任联邦司法部助理 部长,奥康娜大法官曾当选州议会议员之外,其他七位大法官皆为职业法官出 身,他们根本就没有预见到琼斯案可能会引发的严重后果。

  相比之下,在1954年做出“布朗诉教育委员会”重大判决的“沃伦法 院”中,九位大法官卓尔不群,出类拔萃,经历不凡,精谋善断。首席大法官 沃伦干过三任加州州长,曾出任1948年共和党总统候选人;雨果·布莱克 、谢尔曼·明顿、哈罗德·博顿三位大法官曾当选联邦参议员;法兰克福特和 道格拉斯大法官是举世闻名的法学大师,曾任罗斯福总统高级顾问;罗伯特· 杰克逊和汤姆·克拉克大法官曾任联邦司法部长,甚至最不起眼的斯坦利·里 德大法官,当年也干过司法部副部长兼联邦首席检察官。

  实话实说,批评审理琼斯案的大法官经历单纯,缺乏远见,的确有求全责 备之嫌。克林顿的从政生涯顺畅无比,32岁当上州长,46岁登上总统宝座 ,一生面对无数风流情色指控,过关斩将,毫发无损。谁能想到,他后来会栽 在一个白宫实习生的裙下?还应指出的是,尽管独立检察官拥有联邦司法部长 赋予的尚方宝剑,可以将司法调查权限扩大到对任何非法行为进行调查的范围 ,但是,琼斯诉克林顿案起初只是一起民事诉讼案,独立检察官无权插手。直 到克林顿色胆包天,顶风做案,违法乱纪,自掘陷阱,在琼斯案中涉嫌做伪证 ,使此案摇身一变,成为一起刑事重罪案之时,第二任独立检察官斯塔尔才有 可能合法地介入其中。怨来怨去,其实只能怨克林顿自个儿!

〔待续〕


(Posted on 200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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