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法律纵横】 【作者·陈伟】


美 国 的 谣 言 比 较 纯


·皇甫茹·


  我第一次到美国时,媒介新闻里有两桩“诽谤”大案,官司正打得热火朝 天。

  一桩是越南战争时的美军总指挥威斯特摩兰控告CBS,要求赔偿一亿两 千万美元。起因是东京湾事件(美军声称在海上受到偷袭,开始轰炸北越,一 般作为美国大规模卷入越战的起点)二十周年时,反思越战节目特别多,CB S在一个节目中声称威斯特摩兰夸大战绩,误导上级,不必要地延长了越战。

  另一桩是以色列前国防部长沙隆控告《时代》周刊,也是大手笔,要求赔 偿美元五千万。沙隆是以色列入侵黎巴嫩的主要策划者。巴勒斯坦难民的涌入 导致黎巴嫩社会的分裂,当地基督教民兵协助以色列攻击巴解游击队。据《时 代》周刊报导,沙隆在一次会议上得悉了基督教民兵将要清洗巴勒斯坦难民营 的消息,他却听之任之,未予制止,等于是默许了对平民的屠杀。

  越南战争和以色列入侵黎巴嫩,在美国都是不得人心的战争。但是美国这 个社会,不会因为威斯特摩兰和沙隆指挥了不得人心的战争就不让他们说话, 哪怕沙隆还是个外国人。而威斯特摩兰和沙隆,作为军人,自有他们的荣誉感 ,暂且不论所参与的战争是否正义,私人品格的清白总是不容置疑的。所以沙 隆特地赶到美国来,声称就是要在美国打这场官司,颇有一点文革后老干部复 出时“在哪里被打倒就要在哪里站起来”的气派。

  记者毕竟只是转弯抹角打听来的消息,而威斯特摩兰和沙隆手里有当时各 类原始记录,法庭相逢,高下立判。两位将军很神气地从公文包里摸出有关文 件,挥舞一下,念上几段,轻而易举地证明了CBS和《时代》周刊的报导有 误。

  穷学生读报读到这儿,眼都绿了,一页页只看到茵茵的美金亮色。记得在 大陆时,女作家杨沫控告她的传记作者诽谤,在几个细节问题上证明了传记与 实情不符,就打赢了官司销了书。甚至没有人想到去问问她:她的前夫张中行 先生,几十年被人当作《青春之歌》里的余永泽,这笔账又该怎么算,张先生 是否真的是国难当头却无动于衷、还把被追捕的抗日英雄赶出家门?这回美国 的原告比杨沫更有来头,咱们是只能眼睁睁看着故将军饮罢归来一袋袋装美元 了。

  结果却是大出我的意料。将军们保住了面子,但CBS和《时代》周刊也 没输掉官司——原来美国诽谤案的审理与中国大陆有很大不同。单是细节失实 ,并不构成造谣;要打赢诽谤官司,控方必须证明作者有“确实的恶意”(A ctual Malice),即作者明知消息有误却仍然作出不实的报导, 以达到诽谤的目的。而CBS和《时代》周刊的记者只是履行自己的职责,他 们也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作了核对,没有证据表明记者们怀有“确实 的恶意”,报导失实但诽谤罪不成立。官司还是可以打的,关于这两桩官司的 大量新闻,让威斯特摩兰和沙隆有了一个在公众面前洗刷自己的机会。但这官 司也是很难打赢的,直至今日,CBS和《时代》周刊依然源源不断地播送着 常常令大人物不太愉快的新闻。毕竟,公众有知的权利,这是民主社会的基本 原则。

  再回过头来看中国大陆的情形,想起有一段时间告记者、告作家蔚为风潮 ,不由觉得,个别无良文人胡编乱造,固然是个问题,但是我们的法律似乎也 不够合理。而对法律的理解,又是和整个文化背景不可分的,汉语的“造谣” 、“说谎”这类概念,是不是本身就有不够精确、不够合理的地方?

  不由得要去查查原版字典,看看中学里就学过的英语lie到底是什么意 思。几本字典查下来,用词略有不同,但意思都一样:

To make an untrue statement with intent to deceive.
(抱着欺骗的企图,作出不真实的陈述)

  不妨与中文字典对照一下。《辞海》里没有“说谎”和“造谣”的条目, “谣”和“谎”这两个字的解释,与现在讨论的问题有关的是:

谣: 没有根据的传闻或凭空捏造的话。
谎: 假话;骗人的话。       

  不查英文,这样的解释,看着也过去了。有了对照,就觉得那个“或”字 和分号有名堂。由此细想开去,汉语里的“造谣”和“说谎”,其实是混合了 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论“心”:是“凭空捏造的话”,明知没有这回事,为 了“骗人”,故意说得跟真的似的。另一种论“迹”:说的是“没有根据的传 闻”,但说的人可能真诚地相信这些“假话”,以为事实确是如此,话是说错 了,但并不抱有欺骗的企图。

  英语的lie却只有第一种意思。在法律上,也只有第一种情况才能判诽 谤罪。原来美国的谣言比中国的纯!他们的“造谣”是真心地造谣,他们的“ 说谎”是实意地说谎。怪不得美国人听到你说他lie,脸色就大变。因为这 是诛心之论,等于当面骂他品质卑劣。而在汉语里,被人斥“造谣”,可能只 不过是把党委书记三百平方米的新房误说成了一百六,只怪你没资格去他的新 房实地看一看。于是你揭发的用公款建私房的所有检举都成了“诽谤中伤”, 党组织和专政机关说不定要送你一顶“造谣惑众”的帽子,批斗和判刑也是完 全可能的。

  本来,有点实际生活经验的人都不难明白,世界上的事情千头万绪,一个 人不可能掌握所有细节,而且信息在传递的过程中一定会产生扭曲,说话写文 章,要求百分之一百符合事实,基本上不可能。尤其是私人的事情,实在很难 指望别人完全说准。不信,回家请你母亲讲一遍你的童年,再请你父亲讲一遍 ,母版和公版,保管细节有所不同。至亲尚且如此,他人何复论哉。如果把不 是绝对符合事实的话都当作“造谣”惩办,任何报纸都办不下去,任何电台都 要关门,这世界上不会有言论自由。

  不但传播媒介要被警察封闭,甚至控诉作者“造谣”的案件都审不下去, 因为证人很可能会掉进“造谣”的陷阱而遭到反诉。按美国规矩,证人走上法 庭,要把手按在圣经上庄严宣誓:述说事实,只说事实,而且是所有的事实。 他们是宣了誓要说实话的。但紧接着证词,就是两方律师的双重质询,而对方 律师的一种主要手段,就是揭露证人的话不符合事实。这可能是由于对事件的 过程缺乏通盘了解,或是记忆不够精确,或是对流行意见和所谓“公众舆论” 的盲目信任和盲目接受,或是办案人员在调查时的不当暗示……如果作者在没 有恶意的情况下写了不合事实的文章要算“造谣”、“诽谤”,那么宣了誓的 证人说了不合事实的话,岂不更应该追究法律责任?如果我们把这个逻辑推进 到底,现代司法制度根本无从建立。

  而在中国从前的司法制度里,证人也确实够可怜的。看看一些古典小说( 比如《啼笑姻缘》)所描写的,证人和嫌犯一样押来解去,一样上堂打屁股, 动不动还会惹上“举证不实”的罪名,或丢进大牢,或流放外州。

  从上一世纪中叶起,先是有李鸿章、张之洞等要学洋人的船坚炮利。甲午 之战,船坚炮利的北洋水师全军尽墨,于是康有为、梁启超等认识到单学船坚 炮利还不行,还要学西方的典章制度。辛亥革命从西方搬来了不少典章制度, 特别是推翻了帝制,代之以总统选举,却只会是养肥了一批跟着军阀指挥刀转 的“猪仔议员”。于是鲁迅、胡适等人大力倡导改造旧有文化、学习西方思想 。比较中美两国有关诽谤的法律条文执行情况,厘清中英文“造谣”、“说谎 ”等词的概念上的区别,大概可算是对鲁迅、胡适等人的五四呐喊的一条背书 :如果没有思想上的反思,概念上的改变,即使参照发达国家的先例,制订了 用意良好的法律,也未必能达到维护公众利益的目的。

  上面所强调的,都是说对“造谣”要考查动机,要看说的人是否怀有“确 实的恶意”。另一方面,在美国,并不是说发现了“确实的恶意”,就一定是 造谣诽谤。这同样是为了保护言论自由。比如说,美国人讽刺柯林顿说得多做 得少,有这么个笑话:

问:总统夫妇作爱之后,希莱莉说的第一句话是什么?
答:“比尔,我们光顾着说话了。”        

  这是个很典型的美国笑话,不带脏字却有点黄,读来似乎平淡,却骂得十 分刻毒,直指大男人自尊所系的床上功夫。但是柯林顿却无法给说的人加上“ 恶毒攻击伟大领袖”的罪名——因为这是以读者明知是编造的方式表达一种政 治意见,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这样的言论自由。即使有恶意,但是没要你 相信是真的,这在美国不算造谣也不犯诽谤罪。

  这种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有时可以极端到令正直的人难以忍受。一个著名 的例子,可看好莱坞电影《公诉弗林特》(The People vs L arry Flynt)。影片基于真人真事。弗林特是一本色情杂志的老板 ,他用极其下流的漫画攻击自己的论敌。论敌告他诽谤,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 院,最高法院判弗林特无罪。大法官们并不欣赏弗林特的下流行径,但是,为 了社会整体利益,他们宁愿保护弗林特这一点“造谣”的自由。

  好莱坞对言论自由的尺度,自然是非常敏感的,这大概是有人要拍《公诉 弗林特》的原因。但弗林特在影片中并不是什么英雄人物,他的形像是猥琐的 ,影片的基调是暗淡的。即使当弗林特在最高法院胜诉的时候,银幕上也没有 亮艳的彩色,没有或高吭或抒情的音乐,更没有什么高高南飞雁或滚滚黄河水 出来象征一番。决没有我们某些导演拍到“正面人物”时一定要卖弄一番的俗 套。

  或许,只有这种美学上的分寸感,才能在法律所标示的、不那么令人向往 的下限和道德所激扬的、不那么容易达到的上限之间,为我们提供一种微妙的 平衡。话说到这儿就有点玄了,这是在西方过日子的一种奢侈。回到中国,我 们现在所需要的,还是为合理的法律所界定的言论自由吧——而且这言论自由 里,还应该包括合理的“造谣”自由。

〔1997年1月19日〕


(Posted on 200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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