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法律纵横】 【作者·陈伟】


辛 普 森 比 窦 娥 还 冤 吗 (六)
—— 橄 榄 球 明 星 涉 嫌 杀 人 案 (1995)


·陈 伟·


( 六 ) “超 越 合 理 怀 疑” 的 深 思

  1995年10月3日,美国西部时间上午10点,当辛普森案裁决即将 宣布之时,整个美国一时陷入停顿。克林顿总统推开了军机国务;前国务卿贝 克推迟了演讲;华尔街股市交易清淡;长途电话线路寂静无声。数千名警察全 付武装,如临大敌,遍布洛杉矶市街头巷尾。CNN统计数字表明,大约有一 亿四千万美国人收看或收听了“世纪审判”的最后裁决。陪审团裁决结果:辛 普森无罪。

  实际上,判决公布之前,由于检方呈庭证据破绽百出和福尔曼警官作伪证 ,辛普森无罪获释已成为可以预料的结局。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刑事案采用 的定罪标准是“超越合理怀疑”(prove beyond a reas onable doubt)。具体而言,在法庭审判时,检方若要指控被告 有罪,一定要提出确凿可信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毫无疑问,任何证据都 会存在某种疑点,但陪审团只有在确信证据已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标准时 ,才能判决被告有罪。

  那么,什么是“超越合理怀疑”呢?美国证据法权威卫格莫(John  H·Wigmore)教授认为,这个法律术语的含义“难以捉摸,不可定义 ”。但是,这个术语包含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由于刑事案人命关天,所以陪 审团在裁决无罪时,不一定非要确信被告清白无辜。只要检方呈庭证据破绽较 多,没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严格标准,尽管有很多迹象表明被告涉嫌犯罪 ,但陪审团仍然可以判决被告无罪。有人说,美国司法审判制度的一个重要特 点是“宁可漏网一千,不可冤枉一人”。此语极为传神。

  可能有人会问:究竟谁是凶手呢?辛普森是不是比窦娥还冤呢?这两个问 题很难回答。通过辛普森一案,人们会注意到,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 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假如美国司 法制度的目的是寻求案情真相和伸张正义,那么犯罪嫌犯压根儿就不应该拥有 沉默权。

  实际上,整个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防止“苛政猛如虎”,是注 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Willi am O·Douglas,任期1939-1975)精辟指出:“权利法 案的绝大部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毫无意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 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 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

  遵循公正程序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说,一部美国宪 政史,就是一部逐步完善和落实正当程序的历史。但是,一味强调程序公正, 常常会出现忽视寻求案情真相、放纵涉嫌罪犯的问题。原因很简单,任何事先 规定的公正程序,都不可能准确地预计未来发生的全部情况和具体个案。在世 纪审判中,辛普森之所以被无罪开释,并非由于他向法官和陪审团行贿或违反 诉讼程序,而是由于“梦幻律师队”善于钻空子,充分利用检方和警方的失误 ,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判例和刑事诉讼程序,合法地挑战检方呈庭证据和警 方证人的种种疑点,成功地为被告开脱罪名。而这些法律和程序在制订之时, 根本不知有辛普森其人。

  历史证明,在很多情况下,注重程序公正不一定总是导致公正的审判结果 。有时抄家搜查、刑讯逼供反而有助于及时破案、伸张正义。但是,这种做法 只是饮鸩止渴,虽然可能得益一时,却助长官府和警察滥用权力和胡作非为, 从根本上损害宪政法治的千秋大业。应当强调的是,美国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 固然存在很多缺陷,但是,人世间上不存在完美无缺、值得人们奋斗终身的伟 大制度,也不可能有那种不枉不纵、绝对公正的诉讼程序。人们只能是两害相 权取其轻。

  斯大林执政时期,一起恶性杀人案发生后,秘密警察头子贝利亚下令限期 破案。在发往苏联各地的通缉令中,附带三张摄自不同角度的嫌犯照片,一张 正面,一张左侧面,一张右侧面。一周之内,相貌酷似照片的三名嫌犯同时落 入法网。在酷刑逼供之下,三名嫌犯都“如实”招供了罪行。坦率地说,在这 种宁枉勿纵的体制下,普通罪犯一般很难轻易逃脱法网。可是,正是在这种忽 视正当程序和分权制衡的政治体制中,开国元勋屈死刑场;数百万无辜公民陷 入冤狱;特权阶层胡作非为,民心丧尽;小民百姓的自由、财产和尊严遭到无 情践踏;国家机器沦为保护特权和腐败的工具。苏联衰亡的历史教训,极为惨 痛深刻。

  辛普森案结束后,克拉克检察官出版了回忆录,版税收入高达三百万美元 。后来她干脆辞去公职,成为小有名气的电视节目主持人。经她多次邀请,“ 梦幻律师队”的证人李昌钰博士以嘉宾身份,出席了她主持的一次谈话节目。 节目一开始,她咄咄逼人地问道:“既然您承认在案发现场的血迹经DNA检 验是辛普森的,但是您为何仍然帮助辛普森作证?”李昌钰回答:“我今天坐 在这里接受访问,假设在访问中,您那美丽的头发不知何故沾到我的裤子上, 回家后,我太太发现了我裤子上有头发,拿到化验室去鉴定DNA,结果证实 是您的头发。然后他就查问我今天跟您做了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责问您的头 发为何会跑到我的裤子上来。啊哈,我就有大麻烦了!但是,天知、地知、您 知、我知,我们没做任何不轨的事情。因此,即使DNA检验结果证明了某根 毛发或某些血迹是某人的,也不能直接证明这个人就做了这些坏事。”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 es,Jr.,任期1902-1932年)有句名言:“罪犯逃脱法网与政 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在霍姆斯看来,政府滥用权力和司 法腐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整体危害,远远超过了普通犯罪分子。因此,宪政 法治的核心和重点,绝非一味不择手段、罔顾程序、从重从快打击触犯刑律的 小民百姓。而是应当正本清源,注重对政府权力予以程序性约束和制衡,防止 执法者和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利用手中特权和国家专政机器胡作非为、巧 取豪夺、为害一方,任意欺压无处伸冤的小民百姓。防官府恶政远甚于防犯罪 刁民,防止“窃钩者诛,窃国者侯”和统治者随心所欲、逍遥法外的虚伪“法 制”(rule by law)的弊端,正是美国宪政“法治”(rule  of law)制度设计的重要特点。

  但是,9.11事件对美式民主和自由观念造成极大冲击。为了使政府执 法和司法部门更有效地打击和审判恐怖分子,很多美国民众尽管内心不甚情愿 ,但不得不同意出让一些以前被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自由和权利。美国社 会中保守主义思潮抬头,总统和联邦政府执法部门的权势有所加强。这种全新 的现象和趋势将对未来美国宪政体制的发展造成哪些影响,人们将拭目以待。

〔完〕


(Posted on 200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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