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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 普 森 比 窦 娥 还 冤 吗 (五) —— 橄 榄 球 明 星 涉 嫌 杀 人 案 (1995)
辛普森案审判期间,最令辩方阵营生疑的人物,是检方的“明星”证人福 尔曼警官。案发之夜,这位警官并不当差。既然如此,他为何不辞辛苦,深更 半夜赶到现场?他为何自告奋勇带队前往辛普森住宅?更令人疑惑的是,为何 白色野马车上的血迹、客房后的血手套、二楼卧室的血袜子等重要证据,凑巧 都被他一人单独发现?他究竟是一个神通广大的超级警探,还是一个劣迹累累 的警方败类? 在此背景下,福尔曼自然成为辩方律师调查和盘诘的重点对象。为此,辩 方特意设立了一个免费举报热线电话,希望各界人士提供线索。结果,辩方了 解到,这位警官曾有过很多极为恶劣的种族歧视言论。比如,根据一位名叫拜 尔(Kathleen Bell)的证人举报,在1985到1986年期 间,福尔曼曾扬言,如果他在街上发现一个黑人男性和一位白人女性同在一车 ,他就拉响警笛,勒令停车。假如没有勒令停车的理由,他也会凭空捏造。他 甚至狂言:希望看到所有“黑鬼”聚成一堆,一把火烧死或用炸弹炸死。还有 一位证人举报,福尔曼崇拜希特勒,他收藏了大量的纳粹德国党卫军的军功章。 但是,福尔曼本人坚决否认火烧“黑鬼”的指控。于是,辩方阵营请求伊 藤法官下令,要求允许律师盘诘福尔曼,质问他在过去10年中是否使用过“ 黑鬼”这种侮辱性词汇。辩方企图以此为突破口,彻底诋毁福尔曼的证人资格 。辛普森案后,各界人士口诛笔伐,对辩方这种滥打“种族牌”的诉讼策略嗤 之以鼻、痛加抨击。值得注意的是,在争议性极大的“种族牌”问题上,“看 热闹”的外行人士纷纷指责辩方律师,“看门道”的内行专家怪罪主审法官。 在美国的司法审判体制中,法官的角色大致相当于法庭的裁判、司仪兼量 刑官。针对辩方使出的损招儿,黑人检察官达顿恳请伊藤法官公正裁决,将“ 种族牌”踢出法庭。他强调:“‘黑鬼’是英语中最肮脏、最下流的冒犯字眼 儿。在本案中,在这个法庭上,绝对不能允许它存在。这件事与寻求本案事实 真相毫不相关,它只能起到一个作用,那就是使黑人陪审员恼火。”“辩方打 出这张种族牌,不仅会改变本案的方向和重心,而且案情的整个形势都会随之 大变。”辩方律师卡克伦则反驳说:“黑人每天都生活在冒犯的目光注视下, 每天都忍受着欺侮的境遇,但他们仍然信任这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声称种族问 题会影响黑人陪审员的公正判决,这才是绝对的冒犯。” 面对这个复杂而敏感的大难题,伊藤法官权衡再三,最终裁决辩方可以盘 诘福尔曼在10年之内是否使用过冒犯之词。可能有人会纳闷,福尔曼在过去 10年之中是否说过“黑鬼”一词,与辛普森是否涉嫌杀人究竟有何关系?按 常理,即使福尔曼在“黑鬼”一事撒了弥天大谎,那并不能直接证明他在世纪 大案中的证词是瞎编伪造;即使这位警官曾有过一些种族歧视的言论,那同样 不能证明他故意栽赃和陷害被告。这是一个审判辛普森的世纪大案,为何一不 留神变成了审判福尔曼警官的案子?在庭审过程中,伊藤法官为何不顾检方反 对,竟然允许辩方采用这种滥打“种族牌”和“扭转斗争大方向”的辩护策略 呢? 信不信由你,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尽管争议性极大,但辩方的“种族牌 ”策略和伊藤法官的裁决完全合乎法律。受英国普通法中“品格证据”传统的 影响,美国联邦和加州的证据法和判例都规定,如果出庭证人的品格被证明有 缺陷,如撒谎成性或前科累累,则证人呈庭的某些证词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所 以,在法庭审判时,检辩双方律师都会在证人的个人品格上大作文章。此外, 在法庭宣誓之后,如果一位证人在一部分证词中故意撒谎,那么,陪审团可以 将这位证人的其它证词也视为谎言。1996年,加州上诉法院在著名的瓦尔 波娜诉斯普伦格案(Vallbona v Springger,1996 )中,再次明确重申了这一重要的证据规则。 法官开绿灯后,辩方律师李贝利一上来就质问福尔曼:“在过去10年之 中,你曾使用过‘黑鬼’一词吗?”福尔曼答:“就我所记得,没用过。”为 撒谎留下了一点儿回旋余地。但律师岂能轻饶他,立刻抓住答复中的含糊之处 追问:“你的意思是说,如果你叫过某人黑鬼,你也早就忘了?”这个反问简 直盖了帽儿了!福尔曼只得故作糊涂:“我不确定我是否能回答你用这种方式 提出的问题。”律师步步紧逼:“我换句话说吧,我想让你承认,自1985 或1986年以来,或许你曾在某一时刻称呼某位黑人是黑鬼,可能你自己已 经忘了吧?”福尔曼只好硬着头皮答复:“不,不可能。”律师趁热打铁:“ 你是否就此宣誓?” 警官只好回答:“那正是我的意思。”律师换了个角度追问:“如果任何 一个证人出庭作证,说你曾用黑鬼一词形容黑人,这个人就是在撒谎。”福尔 曼被迫承认:“没错,他们是在撒谎。”这样,辩方律师以密不透风的逻辑和 出色的盘诘技巧,把福尔曼警官逼进了无路可退的绝地。 天下竟有如此巧合之事。这次盘诘结束后不久,辩方从举报电话中获悉, 一位女剧作家为了收集警察破案的生活素材,在最近10年期间曾多次采访福 尔曼,并录制了14个小时的采访录音。辩方律师审听录音后发现,在录音谈 话中,凡是提到黑人的地方,福尔曼警官一律使用了“黑鬼”这一侮辱性用语 ,共达41次之多。此外,在1994年7月28日的采访录音中,福尔曼自 吹自擂:“我是世纪大案的关键证人,如果我不帮助检方撑住,他们就会输掉 这个大案。血手套决定一切,如果没有手套,拜拜别玩了。”他还声称:“你 他妈的就是搞不懂,干警察这一行用不着规矩,全是凭感觉。去他妈的规则吧 ,我们到时候瞎掰就足够了。”在录音谈话中,福尔曼还明目张胆地吹嘘以前 诬陷无辜的经历,他说:“我曾拘留了不属于这一地区的闲杂之人,如果一定 要我讲出理由,我就愣说此人有盗窃嫌疑。”“警察不是好惹的。我们就是杀 了人,在法庭上也知道该怎么说。” 福尔曼录音磁带的发现,堪称世纪大审判的转折点。检方争辩说,谈话录 音只是文学创作的素材,难免有自吹和夸大之嫌,根本不能视为合法证据。但 伊藤法官仍然裁决,陪审团可以审听部分录音。在法庭盘诘时,辩方律师乌尔 曼声色俱厉,重炮猛轰福尔曼:“你在预审时的证词是否完全真实?”“你是 否捏造警方的刑事勘查报告?”“你在此案中是否栽赃和伪造证据?”面对这 些不容回避的法律问题,福尔曼竟然答复:“我希望维护我的宪法第五条修正 案特权。”换句话说,他凭借最高法院1966年在著名的米兰达案中规定的 嫌犯沉默权,拒绝答复辩方针对呈庭证据提出的合理质疑。在总结陈词中,辩 方律师卡克伦指出,福尔曼是“一个拥护种族灭绝政策的种族主义者、一个作 伪证的家伙、美国最令人可怕的恶梦和魔鬼的化身。” 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证据的可信度是打赢官司的关键性因素之一。警方 作为刑事案件的侦破机关,在第一时间掌握的证据最多。所以,美国法律明文 规定,警察必须就搜查和检验证据等法律问题出庭作证,这是法庭审判和程序 公正的重要环节。警察不同于一般的证人,执法者的特殊身份,决定了他们回 答辩方律师质疑的必要性。即使是普通的交通违规罚款案,涉案警察仍然有义 务准时出庭,手按《圣经》宣誓作证。西方司法界有句箴言:“警察是法庭的 公仆”(Policeman is the public servan t of the court)。因此,福尔曼要求保持沉默、拒绝回答辩 方质疑之举,绝对是荒唐之至。这实际上相当于不打自招,变相承认涉嫌伪造 证据,陷害被告。从法理上说,福尔曼的证词已失去了法律效力。检方几乎输 定了。 辛普森案结束后,洛杉矶市地区检察官毫不留情,正式立案起诉福尔曼警 官。结果,他因伪证罪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狱外监管。这样,杀人嫌犯辛普 森被无罪开释,执法者福尔曼警官却沦为重罪案犯!这真不知是美国司法的骄 傲,还是它的耻辱?或许两者兼而有之吧!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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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ed on 2004-03-10) | Column List | Issue Table | Front Pag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