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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美国内战的司法判决(二) ·陈伟·
( 二 ) 奴 隶 制 扩 张 与 宪 政 危 机 1 7 8 9 年 美 国 宪 法 确 立 了 “ 一 国 两 制 ” 、 财 产 权 高 于 人 权 、 州 权 高 于 人 权 、 联 邦 无 权 干 预 奴 隶 制 等 一 系 列 原 则 , 使 奴 隶 制 在 美 国 不 仅 难 以 废 除 , 而 且 还 在 宪 法 的 保 障 下 继 续 在 南 方 各 州 盛 行 发 展 。 宪 法 生 效 时 , 联 邦 内 共 有 1 3 个 州 , 其 中 7 个 州 是 已 经 宣 布 或 即 将 宣 布 废 除 奴 隶 制 的 自 由 州 , 另 外 6 个 州 为 蓄 奴 州 。 应 当 指 出 的 是 , 由 于 宪 法 的 保 护 , 南 北 双 方 对 最 初 6 个 蓄 奴 州 中 的 奴 隶 制 问 题 并 无 争 执 。 引 发 宪 政 危 机 的 真 正 原 因 , 是 如 何 处 理 奴 隶 制 蔓 延 扩 张 到 新 开 拓 的 疆 土 上 这 样 一 个 法 无 明 文 的 宪 政 难 题 。 美 国 独 立 之 后 , 不 断 向 四 周 扩 张 疆 土 。 1 7 8 7 年 通 过 与 英 国 谈 判 得 到 了 位 于 五 大 湖 区 的 西 北 领 地 〔 1 〕 , 1 8 0 3 年 从 法 国 购 入 路 易 斯 安 那 领 地 〔 2 〕 , 接 着 又 通 过 战 争 和 强 买 从 墨 西 哥 夺 得 西 南 领 地 ( 如 今 得 克 萨 斯 、 新 墨 西 哥 、 亚 利 桑 那 、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一 带 ) , 并 且 在 这 些 领 地 上 逐 步 建 起 新 州 。 谁 料 想 , 国 势 昌 盛 反 而 成 了 争 吵 分 裂 的 根 源 , 正 是 在 新 开 拓 的 联 邦 领 地 和 新 建 的 州 中 是 否 允 许 存 在 奴 隶 制 的 问 题 上 , 南 北 双 方 闹 得 水 火 不 容 , 剑 拔 弩 张 。 由 于 宪 法 有 关 奴 隶 制 的 规 定 模 棱 两 可 、 模 糊 不 清 , 这 就 给 联 邦 政 府 和 国 会 造 成 了 极 大 困 惑 , 南 北 阵 营 只 能 通 过 妥 协 暂 时 缓 解 危 机 。 反 对 奴 隶 制 的 阵 营 认 为 , 宪 法 中 有 关 奴 隶 制 的 妥 协 条 款 只 是 一 种 缓 兵 之 计 , 制 宪 者 的 最 终 目 标 是 消 灭 奴 隶 制 , 所 以 , 应 当 象 处 理 一 场 火 灾 一 样 建 立 防 火 墙 , 只 有 把 奴 隶 制 的 罪 恶 之 火 隔 离 在 一 个 有 限 的 区 域 里 防 止 蔓 延 , 将 来 才 有 可 能 扑 灭 。 基 于 这 一 考 虑 , 1 7 8 9 年 联 邦 国 会 通 过 了 1 7 8 7 年 邦 联 国 会 制 定 的 《 西 北 领 地 法 令 》 , 规 定 在 西 北 领 地 上 新 建 的 州 不 得 实 行 奴 隶 制 , 但 允 许 奴 隶 主 到 此 地 区 追 捕 逃 奴 。 支 持 奴 隶 制 的 阵 营 认 为 , 制 宪 者 承 认 了 奴 隶 制 的 合 法 性 , 宪 法 中 的 妥 协 条 款 是 为 了 保 障 奴 隶 制 的 发 展 。 建 国 立 宪 后 , 南 方 移 民 为 开 拓 疆 土 奋 勇 当 先 , 浴 血 奋 战 , 从 土 著 印 第 安 人 和 墨 西 哥 抢 夺 了 大 片 土 地 。 在 这 片 广 阔 天 地 里 , 如 果 只 允 许 北 方 资 本 家 下 山 摘 桃 , 创 业 发 财 , 为 所 欲 为 , 却 唯 独 不 允 许 南 方 奴 隶 主 带 着 奴 隶 和 财 产 安 家 立 业 , 拓 荒 致 富 , 显 然 , 于 情 于 理 , 都 是 极 不 公 正 的 。 这 样 , 延 续 最 初 的 南 北 地 理 分 界 线 , 一 些 新 州 允 许 实 行 奴 隶 制 。 从 1 7 9 1 年 到 1 8 1 9 年 , 一 共 有 9 个 新 州 加 入 联 邦 , 其 中 4 个 州 以 自 由 州 身 份 加 入 , 5 个 州 以 蓄 奴 州 身 份 加 入 。 到 1 8 1 9 年 时 , 联 邦 内 一 共 有 2 2 个 州 , 自 由 州 和 蓄 奴 州 同 为 1 1 个 州 , 双 方 在 参 议 院 的 力 量 势 均 力 敌 。 但 是 , 这 一 平 衡 在 18 19 年 遇 到 挑 战 。 当 年 2 月 , 位 于 路 易 斯 安 那 领 地 的 密 苏 里 州 要 求 以 蓄 奴 州 身 份 加 入 联 邦 时 , 南 北 双 方 发 生 了 严 重 争 执 。 在 当 时 的 国 会 力 量 对 比 中 , 北 方 因 人 口 增 长 较 快 , 已 经 牢 固 地 占 据 了 众 议 院 多 数 席 位 。 这 样 , 南 北 双 方 在 参 议 院 保 持 同 等 席 位 , 便 成 为 维 持 南 北 力 量 均 衡 的 唯 一 有 效 机 制 , 无 论 密 苏 里 州 以 何 种 身 份 加 入 联 邦 , 都 会 打 破 这 个 均 衡 。 在 美 国 的 宪 政 体 制 下 , 由 于 每 一 个 州 在 参 议 院 拥 有 两 个 固 定 席 位 的 宪 法 条 款 , 使 南 方 奴 隶 制 陷 入 了 一 种 “ 不 扩 张 即 灭 亡 ” 的 宪 政 困 境 , 而 北 方 既 无 法 容 忍 奴 隶 制 无 限 制 地 扩 张 , 也 绝 不 会 听 任 蓄 奴 州 占 据 参 议 院 多 数 席 位 。 天 无 绝 人 之 路 。 这 时 , 原 属 马 萨 诸 塞 州 的 缅 因 地 区 要 求 单 独 加 入 联 邦 , 此 举 为 解 决 宪 政 危 机 提 供 了 转 机 。 1 8 2 0 年 , 南 北 双 方 达 成 妥 协 , 国 会 同 意 接 受 缅 因 以 自 由 州 身 份 加 入 联 邦 , 接 受 密 苏 里 州 以 蓄 奴 州 身 份 加 入 联 邦 , 以 保 持 南 北 阵 营 在 参 议 院 投 票 权 的 平 衡 。 为 了 防 止 再 次 发 生 类 似 危 机 , 国 会 决 定 以 北 纬 3 6 度 3 0 分 为 界 , 对 剩 余 的 尚 待 建 立 新 州 的 路 易 斯 安 那 领 地 进 行 划 分 。 此 线 以 南 地 区 允 许 奴 隶 制 , 此 线 以 北 地 区 ( 密 苏 里 州 除 外 ) 禁 止 奴 隶 制 , 但 允 许 逃 奴 法 施 行 。 此 项 法 案 史 称 1 8 2 0 年 《 密 苏 里 妥 协 案 》 。 可 是 , 《 密 苏 里 妥 协 案 》 只 是 暂 时 缓 解 了 南 北 双 方 围 绕 路 易 斯 安 那 领 地 产 生 的 冲 突 , 并 没 有 从 根 本 上 解 决 实 质 性 问 题 。 随 着 联 邦 领 土 的 日 益 扩 大 和 准 州 象 走 马 灯 一 般 不 停 地 申 请 加 入 联 邦 , 南 北 之 间 的 矛 盾 冲 突 一 波 未 平 , 一 波 又 起 , 仇 恨 和 积 怨 日 益 加 深 , 宪 政 危 机 愈 演 愈 烈 。 对 此 , 联 邦 行 政 当 局 焦 头 烂 额 , 束 手 无 策 ; 国 会 两 院 争 吵 不 休 , 一 筹 莫 展 。 在 此 历 史 背 景 之 下 ,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1 8 5 6 至 1 8 5 7 年 期 间 对 斯 科 特 诉 桑 弗 特 一 案 的 审 理 显 得 格 外 引 人 注 目 。 斯 科 特 是 一 个 黑 奴 , 1 8 3 3 年 被 主 人 卖 给 蓄 奴 州 密 苏 里 州 的 一 位 名 叫 艾 默 森 的 军 医 。 1 8 3 4 年 至 1 8 3 8 年 期 间 , 斯 科 特 跟 随 艾 默 森 先 后 在 自 由 州 伊 利 诺 伊 州 和 威 斯 康 星 自 由 联 邦 领 地 ( 后 来 建 成 威 斯 康 星 州 和 明 尼 苏 达 州 ) 的 军 营 里 居 住 过 4 年 。 1 8 3 8 年 , 斯 科 特 随 从 主 人 重 新 回 到 密 苏 里 州 。 1 8 4 3 年 艾 默 森 去 世 后 , 根 据 其 遗 嘱 , 斯 科 特 成 为 主 人 遗 孀 艾 默 森 夫 人 的 财 产 。 1 8 4 6 年 , 在 白 人 废 奴 团 体 的 帮 助 下 , 斯 科 特 向 密 苏 里 州 地 方 法 院 提 出 申 诉 , 要 求 获 得 人 身 自 由 。 斯 科 特 的 律 师 声 称 , 斯 科 特 曾 在 伊 利 诺 伊 州 和 威 斯 康 星 联 邦 领 地 居 住 过 4 年 , 因 两 地 均 禁 止 奴 隶 制 , 所 以 他 在 两 地 居 住 期 间 的 身 份 应 是 自 由 人 而 非 奴 隶 。 根 据 州 际 之 间 相 互 尊 重 州 法 律 的 原 则 以 及 密 苏 里 州 “ 一 旦 自 由 , 永 远 自 由 ” 的 州 法 , 斯 科 特 获 得 自 由 人 身 份 之 后 , 即 使 重 新 回 到 蓄 奴 州 密 苏 里 州 , 其 自 由 人 身 份 也 不 应 被 剥 夺 。 经 过 漫 长 而 艰 辛 的 诉 讼 , 斯 科 特 案 终 于 在 1 8 5 6 年 2 月 上 诉 到 最 高 法 院 。 在 此 期 间 , 艾 默 森 夫 人 已 再 嫁 , 斯 科 特 在 法 律 上 被 转 让 给 艾 默 森 夫 人 的 弟 弟 桑 弗 特 , 所 以 此 案 史 称 斯 科 特 诉 桑 弗 特 案 。 可 能 有 人 会 奇 怪 , 斯 科 特 一 介 奴 隶 之 身 , 为 什 么 能 够 在 蓄 奴 州 密 苏 里 州 的 法 院 提 出 法 律 诉 讼 , 并 且 成 功 地 把 这 起 诉 讼 官 司 一 直 打 到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呢 ? 是 这 么 回 事 , 如 果 斯 科 特 案 发 生 在 原 始 蓄 奴 州 之 一 的 南 卡 罗 来 纳 州 , 那 么 斯 科 特 的 起 诉 根 本 就 没 戏 。 但 是 , 密 苏 里 州 是 立 宪 建 国 后 新 建 的 蓄 奴 州 , 有 关 黑 奴 的 州 法 不 象 原 始 蓄 奴 州 那 样 野 蛮 苛 刻 , 黑 奴 拥 有 为 自 己 的 人 身 自 由 上 法 院 喊 冤 告 状 的 权 利 。 1 8 5 0 年 , 密 苏 里 州 地 方 法 院 做 出 了 对 斯 科 特 有 利 的 初 审 判 决 , 使 斯 科 特 在 法 律 上 暂 时 具 有 了 密 苏 里 州 公 民 身 份 。 此 外 , 作 为 艾 默 森 夫 人 法 定 代 理 人 的 桑 弗 特 是 纽 约 州 居 民 , 处 理 不 同 州 公 民 的 法 律 纠 纷 属 于 联 邦 法 院 管 辖 范 围 , 这 样 , 斯 科 特 案 自 然 可 以 名 正 言 顺 地 向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上 诉 。 斯 科 特 的 律 师 则 认 为 , 斯 科 特 跟 随 主 人 在 威 斯 康 星 联 邦 领 地 的 联 邦 军 营 里 住 过 两 年 , 由 于 联 邦 政 府 对 这 一 地 区 拥 有 管 辖 权 , 所 以 斯 科 特 实 际 上 已 具 有 美 国 公 民 身 份 , 向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上 诉 是 顺 理 成 章 之 事 。 注 释 : 〔 1 〕 包 括 如 今 美 国 的 俄 亥 俄 、 印 第 安 纳 、 伊 利 诺 伊 、 密 执 安 、 威 斯 康 星 诸 州 和 明 尼 苏 达 州 东 部 。 〔 2 〕 包 括 如 今 美 国 的 阿 肯 色 、 密 苏 里 、 爱 达 荷 、 北 达 科 达 、 南 达 科 达 、 内 布 拉 斯 加 、 俄 克 拉 荷 马 诸 州 , 以 及 明 尼 苏 达 、 蒙 大 拿 、 怀 俄 明 、 科 罗 拉 多 和 路 易 斯 安 那 诸 州 大 部 或 一 部 。 |
| (Posted on 2002-06-21) | Column List | Issue Table | Front Pag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