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法律纵横】 【作者·陈 伟】


美国最高法院至高无上的权力是谁给的


·陈 伟·


    2 0 0 0 年 的 美 国 总 统 选 举 , 最 后 出 现 了 大 法 官 选 总 统 的 奇 特 局 面 。 副 总 统 戈 尔 尽 管 心 里 不 服 , 背 后 又 有 投 了 他 票 的 多 数 选 民 的 民 意 撑 腰 , 但 嘴 头 上 也 得 表 示 完 全 尊 重 和 服 从 最 高 法 院 的 权 威 , 老 老 实 实 地 宣 布 竞 选 失 败 。

    是 谁 赋 予 了 最 高 法 院 如 此 巨 大 的 权 力 呢 ? 是 宪 法 吗 ? 不 是 。 美 国 宪 法 只 是 规 定 了 行 政 、 立 法 和 司 法 三 权 分 立 和 制 衡 的 政 府 格 局 , 并 没 有 明 文 赋 予 最 高 法 院 一 槌 定 音 的 最 终 权 威 。 是 选 民 和 民 意 吗 ? 当 然 也 不 是 。 不 同 于 行 政 首 脑 ( 总 统 ) 和 立 法 者 ( 参 众 两 院 议 员 ) 经 选 举 产 生 , 最 高 法 院 九 位 大 法 官 是 由 总 统 提 名 , 经 参 议 院 半 数 通 过 产 生 的 , 且 任 职 终 身 ( 除 非 受 到 国 会 弹 劾 ) , 跟 选 民 和 民 意 根 本 不 搭 边 儿 。

    说 出 来 可 能 都 没 人 敢 信 , 最 高 法 院 至 高 无 上 的 权 力 是 最 高 法 院 大 法 官 自 己 赋 予 自 己 的 。 1 8 0 3 年 , 最 高 法 院 首 席 大 法 官 马 歇 尔 ( J o h n   M a r s h a l l ) 通 过 对 马 伯 里 诉 麦 迪 逊 一 案 ( M a r b u r y   v   M a d i s o n , 1 8 0 3 年 ) 的 判 决 , 正 式 确 立 了 最 高 法 院 在 美 国 政 治 生 活 中 至 高 无 上 、 一 槌 定 音 的 权 力 和 权 威 。

( 一 ) 马 伯 里 为 啥 要 起 诉 麦 迪 逊 国 务 卿

    威 廉 · 马 伯 里 ( W i l l i a m   M a r b u r y ) 是 美 国 首 都 华 盛 顿 特 区 市 乔 治 城 镇 的 一 位 家 财 万 贯 的 庄 园 主 , 詹 姆 斯 · 麦 迪 逊 ( J a m e s   M a d i s o n ) 是 当 时 美 国 政 府 的 国 务 卿 。 马 伯 里 为 啥 要 起 诉 麦 迪 逊 呢 ? 这 个 案 子 要 从 当 时 美 国 政 坛 中 的 党 派 斗 争 从 头 开 侃 。

    美 国 宪 法 作 为 国 家 的 根 本 大 法 , 并 无 只 言 片 语 提 及 政 党 和 多 党 派 制 度 。 其 中 的 道 理 很 简 单 , 美 国 的 天 下 是 靠 枪 杆 子 打 出 来 的 , 跟 党 的 英 明 领 导 、 党 的 组 织 建 设 和 多 党 派 合 作 没 啥 关 系 。

    大 多 数 美 国 制 宪 先 贤 认 为 , 政 党 就 是 结 党 营 私 、 恶 性 竞 争 的 代 名 词 。 军 人 出 身 的 第 一 任 总 统 华 盛 顿 在 位 期 间 , 对 内 阁 中 分 别 以 国 务 卿 托 马 斯 · 杰 弗 逊 和 财 政 部 长 亚 利 山 大 · 汉 米 尔 顿 为 首 的 两 派 争 斗 深 恶 痛 绝 。 华 盛 顿 总 统 在 1 7 9 6 年 的 总 统 告 别 演 说 中 , 语 重 心 长 地 警 告 后 人 , 一 定 要 防 止 党 派 争 斗 的 弊 端 。

    警 告 归 警 告 , 现 实 归 现 实 。 开 国 老 总 统 一 下 台 , 说 过 的 话 就 被 人 当 耳 旁 风 了 。 德 高 望 重 的 华 盛 顿 回 老 家 种 地 后 , 美 国 政 坛 的 两 大 政 党 终 于 还 是 形 成 了 。 拥 护 汉 米 尔 顿 的 一 派 正 式 组 成 了 联 邦 党 , 拥 护 杰 弗 逊 的 一 派 自 称 民 主 共 和 党 。 联 邦 党 人 约 翰 · 亚 当 斯 在 总 统 选 举 中 获 胜 , 当 选 为 第 二 任 总 统 。

    谁 知 联 邦 党 好 运 不 长 , 在 1 8 0 0 年 总 统 大 选 和 国 会 选 举 中 都 遭 到 惨 败 , 民 主 共 和 党 的 杰 弗 逊 当 选 为 第 三 任 总 统 。 因 行 政 权 和 立 法 权 都 已 丧 失 , 联 邦 党 人 在 下 一 届 政 府 中 唯 一 能 保 住 的 地 盘 , 只 剩 下 了 不 受 选 举 直 接 影 响 的 司 法 权 。 因 此 , 亚 当 斯 总 统 在 即 将 卸 任 时 , 任 命 自 己 内 阁 的 国 务 卿 、 联 邦 党 人 约 翰 · 马 歇 尔 出 任 最 高 法 院 首 席 大 法 官 , 代 理 国 务 卿 职 务 。 又 利 用 联 邦 党 人 控 制 国 会 的 最 后 机 会 , 通 过 了 《 哥 伦 比 亚 特 区 组 织 法 》 , 任 命 四 十 二 位 联 邦 党 人 出 任 治 安 法 官 。 庄 园 主 马 伯 里 和 马 歇 尔 大 法 官 的 弟 弟 詹 姆 斯 · 马 歇 尔 都 在 任 命 名 单 之 中 。

    参 议 院 在 亚 当 斯 总 统 离 职 的 当 天 深 夜 匆 匆 忙 忙 地 批 准 了 四 十 二 位 法 官 的 任 命 , 但 所 有 的 委 任 令 必 须 要 在 午 夜 之 前 由 总 统 签 署 、 国 务 院 盖 印 发 出 后 才 能 生 效 。 首 席 大 法 官 、 代 理 国 务 卿 马 歇 尔 在 权 力 交 接 之 夜 忙 得 团 团 转 , 他 在 确 认 四 十 二 份 法 官 委 任 令 已 全 部 签 署 、 盖 印 后 , 便 将 送 出 委 任 令 的 小 事 全 权 委 托 给 弟 弟 詹 姆 斯 · 马 歇 尔 去 处 理 。

    俗 话 说 , 朝 中 无 小 事 。 谁 都 没 想 到 , 詹 姆 斯 · 马 歇 尔 竟 然 把 这 件 小 事 给 办 砸 了 。 他 本 人 的 那 份 委 任 令 倒 是 及 时 无 误 地 送 出 去 了 , 但 因 疏 忽 和 忙 乱 , 竟 然 还 有 十 七 份 委 任 令 在 午 夜 之 前 没 能 及 时 发 送 , 而 马 伯 里 先 生 恰 好 身 列 这 十 七 个 倒 霉 蛋 之 中 。

    新 上 任 的 杰 弗 逊 总 统 早 就 对 联 邦 党 人 在 权 力 交 接 前 夜 以 党 划 线 、 “ 突 击 提 干 ” 的 损 招 儿 极 为 不 满 , 当 他 听 说 滞 留 的 十 七 份 联 邦 党 人 法 官 委 任 令 一 事 后 , 立 刻 命 令 新 任 国 务 卿 麦 迪 逊 扣 押 了 这 批 委 任 令 。

    这 样 , 马 伯 里 不 明 不 白 地 丢 失 了 法 官 要 职 。 此 公 觉 得 自 己 太 冤 , 非 要 讨 个 说 法 不 可 , 遂 聘 请 曾 任 亚 当 斯 总 统 内 阁 司 法 部 长 的 查 尔 斯 · 李 ( C h a r l e s   L e e ) 为 律 师 , 一 张 状 纸 把 麦 迪 逊 国 务 卿 告 到 了 最 高 法 院 。

    麦 迪 逊 一 看 对 手 来 头 不 小 , 立 马 聘 请 杰 弗 逊 总 统 内 阁 司 法 部 长 莱 维 · 林 肯 ( L e v i   L i n c o l n ) 出 任 辩 护 律 师 。 这 位 莱 维 · 林 肯 先 生 真 不 愧 是 现 职 司 法 部 长 , 办 案 派 头 十 足 , 接 了 案 子 以 后 竟 然 连 法 院 都 懒 得 去 , 只 是 写 了 一 份 书 面 争 辩 送 交 最 高 法 院 , 声 称 马 布 里 诉 麦 迪 逊 案 是 一 个 涉 及 党 派 权 力 斗 争 的 政 治 问 题 , 跟 法 律 压 根 儿 就 不 沾 边 , 最 高 法 院 就 是 管 天 管 地 也 管 不 着 这 种 根 本 就 扯 不 清 的 党 派 斗 争 破 事 。

    马 歇 尔 大 法 官 接 到 控 方 律 师 的 起 诉 状 和 辩 方 律 师 寄 来 的 书 面 争 辩 后 , 以 最 高 法 院 的 名 义 致 函 国 务 卿 麦 迪 逊 , 要 求 他 对 扣 押 委 任 令 的 原 因 做 出 个 合 理 的 解 释 。 谁 料 想 , 麦 迪 逊 对 马 歇 尔 的 信 函 根 本 就 不 予 理 睬 。

( 二 ) 令 人 称 奇 的 绝 妙 判 决

    麦 迪 逊 国 务 卿 这 种 无 法 无 天 的 行 为 在 当 时 是 件 稀 松 平 常 的 事 。 当 时 的 美 国 最 高 法 院 , 是 一 个 根 本 就 没 啥 权 威 的 法 院 。 美 国 立 宪 先 贤 汉 米 尔 顿 曾 评 论 说 : “ 司 法 部 门 既 无 军 权 , 又 无 财 权 , 不 能 支 配 社 会 力 量 与 财 富 , 不 能 采 取 任 何 主 动 行 动 ” , 是 “ 分 立 的 三 权 中 最 弱 的 一 个 ” 。

    1 7 8 9 年 的 美 国 宪 法 虽 然 规 定 了 行 政 、 立 法 、 司 法 三 权 分 立 和 制 衡 的 格 局 , 但 这 部 宪 法 以 及 后 来 增 添 的 宪 法 修 正 案 , 对 于 宪 法 最 终 解 释 权 的 归 属 问 题 , 从 未 作 出 任 何 明 确 的 规 定 。 宪 法 并 未 赋 予 最 高 法 院 向 最 高 行 政 当 局 和 立 法 机 构 指 手 划 脚 、 发 号 施 令 的 特 权 , 更 别 提 强 迫 总 统 、 国 务 卿 和 国 会 服 从 最 高 法 院 的 判 决 了 。

    这 样 一 来 , 马 歇 尔 便 处 在 一 种 极 为 尴 尬 的 两 难 困 境 , 他 当 然 可 以 正 式 签 发 一 项 执 行 令 , 强 令 麦 迪 逊 发 出 十 七 份 委 任 令 。 但 麦 迪 逊 背 后 有 总 统 兼 美 军 总 司 令 撑 腰 , 他 很 有 可 能 对 最 高 法 院 下 达 的 命 令 置 若 罔 闻 。 既 无 钱 又 无 剑 的 马 歇 尔 大 法 官 若 向 麦 迪 逊 国 务 卿 强 行 发 号 施 令 , 只 会 让 人 笑 掉 大 牙 。 但 是 , 如 果 马 歇 尔 拒 绝 马 伯 里 合 理 的 诉 讼 要 求 , 那 么 最 高 法 院 和 联 邦 党 人 则 颜 面 扫 地 。

    面 临 这 种 无 论 是 审 理 还 是 不 审 理 此 案 都 必 输 无 疑 的 两 难 困 境 , 马 歇 尔 苦 思 冥 想 了 半 个 月 , 终 于 琢 磨 出 了 一 个 令 人 称 奇 的 绝 妙 高 招 , 既 表 现 出 最 高 法 院 的 权 力 高 于 行 政 当 局 和 国 会 , 又 避 免 与 行 政 当 局 和 国 会 迎 头 相 撞 、 直 接 冲 突 。 马 歇 尔 称 此 判 决 为 自 己 “ 法 官 生 涯 中 最 明 智 的 判 决 ” 。

    马 歇 尔 在 判 决 书 中 判 定 , 第 一 , 参 议 院 已 批 准 了 这 些 法 官 的 任 命 , 总 统 签 了 字 , 国 务 院 盖 了 印 , 从 法 律 角 度 上 看 , 委 任 令 是 合 法 的 任 命 公 文 , 麦 迪 逊 拒 发 公 文 显 然 是 违 法 的 。 因 此 , 这 是 一 个 法 律 问 题 , 不 是 党 派 斗 争 的 政 治 问 题 。 第 二 , 既 然 扣 押 公 文 是 违 法 的 , 那 么 马 伯 里 当 然 有 权 请 求 法 院 保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利 。 第 三 , 保 护 公 民 的 合 法 权 利 是 一 个 法 治 政 府 的 首 要 责 任 。 因 此 , 法 院 有 责 任 帮 助 马 伯 里 获 得 法 官 委 任 书 。

    那 么 , 按 照 这 个 路 子 推 论 下 去 , 马 歇 尔 下 一 步 理 所 当 然 地 就 该 向 麦 迪 逊 发 出 强 制 令 了 。 谁 料 想 , 马 歇 尔 笔 锋 突 然 一 转 , 他 引 证 美 国 宪 法 第 三 条 第 二 款 说 , 当 一 个 案 子 涉 及 大 使 、 其 他 使 节 和 领 事 以 及 以 州 为 诉 讼 当 事 人 时 , 其 初 审 权 属 于 最 高 法 院 。 对 于 其 它 案 件 , 最 高 法 院 只 有 上 诉 审 理 权 。 如 果 把 马 歇 尔 这 段 咬 文 嚼 字 的 引 证 换 成 一 句 通 俗 易 懂 、 直 截 了 当 的 大 白 话 , 那 就 是 说 , 马 伯 里 一 案 的 诉 讼 当 事 人 既 不 是 大 使 、 领 事 , 也 不 是 州 政 府 , 最 高 法 院 对 这 种 小 民 告 官 府 的 案 子 没 有 初 审 权 , 马 伯 里 告 状 告 错 地 儿 了 。 他 应 当 去 下 级 法 院 控 告 麦 迪 逊 , 如 果 案 子 最 后 从 下 级 法 院 一 级 一 级 地 上 诉 到 最 高 法 院 , 那 时 最 高 法 院 才 有 权 开 庭 审 理 。

    可 是 , 马 伯 里 高 薪 聘 请 的 律 师 、 前 司 法 部 长 查 尔 斯 · 李 并 非 不 懂 诉 讼 程 序 的 法 盲 , 他 之 所 以 一 开 始 就 把 状 子 直 接 递 到 了 最 高 法 院 , 依 据 的 是 国 会 1 7 8 9 年 通 过 的 《 司 法 法 》 第 十 三 款 。 根 据 这 款 法 律 , 最 高 法 院 对 这 类 案 子 拥 有 初 审 权 。

    但 马 歇 尔 斩 钉 截 铁 地 指 出 , 《 司 法 法 》 第 十 三 款 是 与 宪 法 相 冲 突 的 , 它 实 际 上 是 非 法 地 扩 大 了 最 高 法 院 的 权 限 。 马 歇 尔 强 调 : “ 宪 法 构 成 国 家 的 根 本 法 和 最 高 的 法 律 ” , “ 违 反 宪 法 的 法 律 是 无 效 的 ” 。 而 “ 解 释 法 律 显 然 是 司 法 部 门 的 权 限 范 围 和 责 任 ” 。 据 此 , 马 歇 尔 正 式 宣 布 , 1 7 8 9 年 《 司 法 法 》 第 十 三 款 因 违 宪 而 被 取 消 。 这 是 最 高 法 院 历 史 上 第 一 次 宣 布 联 邦 法 律 违 宪 。

    马 伯 里 一 看 当 个 法 官 竟 然 这 么 费 劲 , 连 总 统 签 了 字 、 国 务 院 盖 了 戳 儿 的 委 任 状 都 成 了 白 条 , 若 要 从 基 层 法 院 一 级 一 级 地 上 诉 到 最 高 法 院 , 还 不 知 要 上 诉 到 哪 个 猴 年 马 月 , 他 只 好 灰 心 丧 气 地 撤 回 了 起 诉 。 此 公 后 来 一 直 不 安 心 务 农 , 最 终 改 行 当 了 一 家 大 银 行 的 总 裁 , 比 当 法 官 实 惠 多 了 。

    从 表 面 上 看 , 联 邦 党 人 马 伯 里 没 当 成 法 官 , 麦 迪 逊 也 没 送 出 扣 押 的 十 七 份 法 官 委 任 令 , 马 歇 尔 似 乎 输 了 这 个 官 司 。 但 实 际 上 , 马 歇 尔 是 此 案 真 正 的 大 赢 家 。

    首 先 , 马 歇 尔 向 政 府 的 立 法 机 构 国 会 宣 布 , 不 仅 宪 法 高 于 一 切 法 律 , 而 且 判 定 法 律 本 身 是 否 合 法 这 个 至 关 重 要 的 权 力 与 立 法 部 门 无 关 。 换 句 话 说 , 立 法 机 构 不 得 随 意 立 法 , 只 有 最 高 法 院 才 是 一 切 与 法 律 有 关 问 题 的 最 终 仲 裁 者 。

    其 次 , 马 歇 尔 通 过 此 案 向 政 府 的 行 政 部 门 宣 布 , 宪 法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属 于 司 法 部 门 。 因 此 , 司 法 部 门 有 权 判 定 行 政 当 局 的 行 为 和 命 令 是 否 违 反 宪 法 , 有 权 对 行 政 当 局 的 违 宪 行 为 和 命 令 予 以 制 裁 。

    这 样 , 虽 然 宪 法 规 定 任 何 法 律 都 应 由 国 会 和 总 统 决 定 和 通 过 , 但 最 高 法 院 拥 有 解 释 法 律 的 最 终 权 力 , 有 权 判 定 法 律 是 否 违 宪 。 而 最 高 法 院 的 裁 决 一 经 做 出 , 即 成 为 宪 法 惯 例 , 政 府 各 部 门 和 各 州 必 须 遵 守 。 实 际 上 , 最 高 法 院 不 仅 拥 有 了 司 法 审 查 权 ( J u d i c i a l   R e v i e w ) , 而 且 在 某 种 意 义 上 拥 有 了 “ 最 终 立 法 权 ” 。

    马 歇 尔 的 高 明 之 处 在 于 , 他 虽 然 公 开 宣 布 经 国 会 通 过 、 总 统 批 准 的 的 《 司 法 法 》 第 十 三 款 因 违 宪 而 被 取 消 , 但 取 消 这 款 法 律 实 际 上 是 限 制 了 最 高 法 院 自 身 的 权 限 , 所 以 国 会 找 不 出 什 么 借 口 与 最 高 法 院 对 抗 , 也 没 啥 特 别 的 理 由 弹 劾 最 高 法 院 大 法 官 。 另 外 , 马 歇 尔 虽 然 宣 布 司 法 部 门 有 权 对 行 政 当 局 的 违 法 行 为 予 以 制 裁 , 但 他 并 没 有 向 麦 迪 逊 国 务 卿 发 出 强 制 令 , 只 是 建 议 马 伯 里 去 下 级 法 院 控 告 麦 迪 逊 。 所 以 , 行 政 当 局 同 样 找 不 出 任 何 借 口 与 最 高 法 院 过 不 去 , 也 根 本 无 法 挑 战 马 歇 尔 大 法 官 的 裁 决 。

    美 国 的 法 律 体 系 是 成 文 法 与 案 例 法 的 结 合 , 既 然 国 会 和 行 政 当 局 无 法 推 翻 最 高 法 院 对 马 布 里 诉 麦 迪 逊 案 的 判 决 , 那 么 此 判 决 将 作 为 宪 法 惯 例 被 后 人 永 远 引 用 。 司 法 审 查 权 和 最 高 法 院 至 高 无 上 的 权 威 地 位 就 这 样 历 史 性 地 确 立 了 。 司 法 从 此 真 正 开 始 与 立 法 和 行 政 两 部 门 鼎 足 而 立 。 可 以 说 , 这 是 美 国 政 治 制 度 史 和 人 类 文 明 史 上 的 一 个 里 程 碑 。

    1 7 8 9 年 的 美 国 宪 法 一 直 被 认 为 是 人 类 政 治 制 度 设 计 的 伟 大 典 范 , 其 实 这 个 评 价 好 像 有 点 儿 过 高 了 。 原 因 在 于 , 在 宪 法 最 终 解 释 权 问 题 上 , 实 际 上 也 就 是 在 事 关 三 权 分 立 与 制 衡 这 个 具 有 美 国 特 色 的 国 家 根 本 制 度 以 及 究 竟 是 权 大 还 是 法 大 这 种 至 关 重 要 的 原 则 性 问 题 上 , 1 7 8 9 年 美 国 宪 法 并 无 开 创 性 的 建 树 。 这 部 宪 法 并 未 明 确 规 定 最 高 法 院 拥 有 对 宪 法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和 司 法 审 查 权 , 结 果 使 司 法 在 三 权 中 处 于 最 弱 的 一 方 , 使 三 权 分 立 和 制 衡 形 如 虚 设 。 按 照 这 种 宪 法 设 计 , 缺 乏 权 威 的 美 国 最 高 法 院 实 际 上 可 有 可 无 。 在 马 伯 里 诉 麦 迪 逊 一 案 中 , 麦 迪 逊 对 最 高 法 院 让 他 解 释 扣 押 公 文 原 因 的 信 函 干 脆 就 懒 得 搭 理 。

    由 于 马 歇 尔 大 法 官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超 乎 寻 常 的 智 慧 和 努 力 , 加 上 英 国 普 通 法 传 统 对 北 美 殖 民 地 的 深 厚 影 响 以 及 当 时 和 后 来 的 美 国 政 治 家 们 对 法 律 和 政 治 规 则 的 尊 重 以 及 善 于 妥 协 让 步 , 才 使 最 高 法 院 逐 渐 成 为 三 权 分 立 中 举 足 轻 重 的 关 键 角 色 , 使 美 国 政 治 制 度 第 一 次 真 正 具 有 了 三 权 分 立 、 相 互 制 衡 的 特 点 , 并 使 司 法 审 查 权 成 为 美 国 政 治 制 度 有 别 于 英 、 法 等 西 方 民 主 国 家 政 体 的 重 大 特 点 之 一 。

    二 百 年 后 的 今 天 , 在 美 国 最 高 法 院 的 院 史 博 物 馆 中 , 唯 有 马 歇 尔 大 法 官 一 人 享 有 全 身 铜 像 的 特 殊 待 遇 。 在 九 位 大 法 官 专 用 餐 厅 的 墙 壁 上 , 则 并 列 悬 挂 着 马 伯 里 和 麦 迪 逊 二 人 的 画 像 。 仿 佛 是 在 提 醒 每 一 位 大 法 官 , 一 汤 一 饭 当 思 来 之 不 易 。 若 不 是 当 年 马 歇 尔 大 法 官 在 马 伯 里 诉 麦 迪 逊 一 案 中 令 人 称 奇 的 绝 妙 判 决 , 哪 会 有 今 天 最 高 法 院 至 高 无 上 的 权 威 呀 。 戈 尔 和 小 布 什 各 自 的 拥 护 者 , 没 准 儿 已 在 白 宫 前 面 开 打 了 。

〔完〕


(Posted on 0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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